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海关 >>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
作者:商务部、… 文章来源:商务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1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发布日期】2007-12-21
  【生效日期】2007-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

  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附表: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