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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9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作者:农业部 文章来源:农业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9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955号
  【发布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2007-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9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2008年1月1日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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