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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关于免征进口磷酸氢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
作者:海关总署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7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2007-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5号

关于免征进口磷酸氢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进口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单位在进口磷酸氢二铵前,需持凭有关单证材料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二、进口磷酸氢二铵的免税审批手续纳入《海关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进口地海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应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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