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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出口关税税率
作者:海关总署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4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发布日期】2007-12-24
  【生效日期】2007-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出口关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对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5%的暂定关税

  二、对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

  三、对硫酸及有烟硫酸(税则号列:28070000)开征税率为5%的出口暂定关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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