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立诚法律法规大全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海关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3号--关于反倾销措施执行中有关单证提交事宜
作者:海关总署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1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3号
  【发布日期】2007-12-21
  【生效日期】2007-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3号

关于反倾销措施执行中有关单证提交事宜



 
  根据有关规定,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货物的,应按照有关公告的规定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货物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以便海关据此确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征收比率或反倾销税税率。对于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时未能提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海关已经执行有关反倾销措施,而进口经营单位事后又向海关补充提交上述证明或发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进口经营单位在反倾销保证金或其他临时反倾销措施存续期间补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可以接受,并根据查证核实后的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对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或实施的其他临时反倾销措施予以调整。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海关征收反倾销税后补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不予接受,对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规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字体: 】 【新闻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