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现将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公布如下: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承担。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承担。 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承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与中国老龄协会合署办公。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视工作需要可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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