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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和油气成果地质资料计算机著录细则的通知
作者:国土资源…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30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7]237号
  【发布日期】2007-09-30
  【生效日期】2007-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和《油气成果地质资料计算机著录细则》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37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油气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制度,规范油气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和计算机著录,提高数字化油气地质资料管理和服务水平,我部组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研究制定了《油气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制作汇交细则》(以下简称《制作汇交细则》)和《油气成果地质资料计算机著录细则》(以下简称《著录细则》)。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资料汇交人应严格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汇交纸质资料,同时按照《制作汇交细则》、《著录细则》制作和汇交地质资料电子文件,并对汇交的存档文件、源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负责。

  二、国土资源部油气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油气储量,以及各油气公司在评审验收各类地质工作项目成果时,应加强对电子文件的审查,重点审查电子文件的格式、电子文件载体信息与纸质载体信息的一致性,以确保新形成的油气地质资料电子文件符合要求。

  三、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要严格按《制作汇交细则》和《著录细则》的规定,检查验收电子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不按《制作汇交细则》及《著录细则》制作并汇交电子文件的,不得通过对其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的验收。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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