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财税文库 >> 税务文库 >> 税务咨询 >> 文章正文
收益总额=①+②=187.6+60=247.6
纳税方案效果比较
方案二比方案一虽然多付出原料成本60万元,但由于能抵扣进项税而少交增值税140-74=66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下降(14%-7.4%)=6.6%,产品销售利润额增加187.6-175=12.6万元,直接原因是新纳税方案节省增值税66万元,同时节省销售税金及附加6.6万元,两项合计72.6万元,减出多付出的原料成本60万元,方案二优于方案一。
方案三比方案一同样节省增值税140-74=66万元,并使增值税税负率下降(14%-7.4%)=6.6%,缴纳增值税情况方案三与方案二相同,但方案三总体销售利润247.6万元比方案二销售利润187.6多60万元,比方案一销售利润175万元多72.6万元,因此方案三为最佳方案。
|
|
|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
|
| 【字体:小 大】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