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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的探讨
作者:余 强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2

  税务代理作为社会经济签证类中介机构在推动税收征管工作及为纳税人服务方面起着积极作用,深入研究我国税务代理制度,完善现阶段税务代理制将有助于推动中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健全税务代理法律、法规,明确税务代理制度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税务代理的唯一法律依据是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内容较为原则,可操作性较差。2000年,我国政府提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三行业合并,由此税务代理制可通过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将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建立、业务范围、人员组成、法律责任等纳入其中,以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同时,将税务代理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执业范围、管理协会的规章制度、后续教育、业务监督纳入统一管理体系中去,从立法的高度确立税务代理的地位和作用,为税务代理提供法律依据。

  二、严格依法治税,为税务代理走向市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税务代理制度的完善及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与税收法制建设,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力度,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密切相关。因此,如何启动社会对税务代理的需求,为税务代理全面推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最根本点在于:一是推进税收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完善税收法律体制;二是保证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法律的执行机关,有充分独立和权威的行政执法权,并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偷逃税的力度;三是明确划分征纳双方的职责权利,税务机关不再包揽纳税人应承担的纳税事宜,还纳税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逐步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

  三、进一步清理整顿税务代理机构,使税务代理真正按照社会中介组织模式运行。

  就目前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税务代理机构,形式上与税务机关脱钩了,实质上还与税务机关有经济上联系。强制或变相强制代理现象依然存在,因而其公正性和监督性的体现值得研究。要改变这一局面,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税务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真正脱钩,税务机关不应以组织和个人名义从代理机构取得经费来源;第二,税务代理机构应立足于自身建设大力发展为纳税人服务的项目,以拓展生存空间,变纳税人被动接受代理为主动寻求税务代理服务,从而逐步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转模式:第三,行业自律组织应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管,杜绝税务代理与税务机关的经济往来和代理机构行业垄断,倡导规范服务良性竞争。

  四、税务代控机构和人员应提高综合素质。适应市场经济发后的需要。

  我国税务代理机构起步较晚,队伍素质、服务意识、执业质量和技术水平与市场需求和国际同行相比都有着很大的差距。提高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大力提高人员的素质。中介机构的竞争和发展说到底是人才的培养和竞争。优化人员结构,使税务代理机构从劳务型向智慧型过渡是当务之急。第二,大力开拓税务代理服务项目的范围。税务代理要赢得市场,赢得纳税人的信任,不可只局限于代理申报、代理记账、一般纳税人认定、代理录入数据、代开发票等一些低层次事务项目,应大力开拓以下业务:①税务审计鉴证工作,如所得税清算、财产报损、亏损弥补、出口退税等各项各类需税务部门单独审批的项目鉴证;③纳税人纳税情况审计,帮助纳税人全面分析了解自身的纳税情况;③代理税务争议案件的复核和协调工作。代理机构介入税务案件,有助于帮助企业搞清涉税事项。协调征纳双方的矛盾;④税务咨询业务。根据纳税人的需要,充当企业税务顾问,及时提供最新的税收政策。⑤税收筹划业务。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提供各种纳税方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第三,充分提高税务代理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税务代理机构应视执业质量为生命,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坚持实行工作底稿制,实行三级复核制。代理机构还应充分重视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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