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舟
2001年8月12日,
安徽省淮北市某公司因少申报销售额,被当地国税稽查局查出,除补缴税款外,又罚款11.6万元,并取于8月底前缴纳。当时,由于该公司资金紧张,只缴纳了税款,没有按期缴纳罚款。9月25日,稽查局又一次对该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罚款8.352万元,理由是公司没有按期缴纳罚款。对此,该公司经理怎么也想不通,罚款迟缴几天就要加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慝、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属偷税行为。稽查局对该公司的罚款在补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因而稽查局的处罚没有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显然违反了这条规定,因而稽查局对此又一次进行处罚也是有根有据的,是正确的。
来源:福建
税务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