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
答:对出口产品退(免)税是指产品出口后退还(免征)产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除了二种情况外,产品均可在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有在规定予以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二种情况为:①对来料加工复出口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出口货物在生产时予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②国家规定不予退还或免征
增值税、
消费税的出口产品,如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货物、糖等产品。
2.国家对申请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有何规定?
答:申请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
⑴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这是指经过经贸等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⑵委托出口的企业。这主要是指委托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的,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这部分企业有的自身没有出口经营权,有的则有出口经营权。
⑶特定出口退税企业。根据现行
出口退税规定,这部分企业主要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
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企业),以及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外贸公司。
3.国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范围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除下列出口货物外均可申请办理
出口退税。
⑴免征
增值税、
消费税的出口货物:
(A)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B)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C)卷烟(注:另有专项规定);
(D)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分调拨的货物。
(E)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
⑵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
(A)原油;
(B)援外出口货物;
(C)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D)糖。
⑶除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信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外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⑷特准退税的货物:
(A)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B)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C)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
外汇的货物。
(D)利用
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E)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4.国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种为
增值税和
消费税。
5.为什么要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
答:出口退(免)税登记,是为了确定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条件。出口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申报,税务部门对其 予以审核、确认、登记、发给登记证及其登记后的后续管理等等税企双方所进行的一系列
税务活动。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规定,是
出口退税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必须依据税法规定所应履行一项法律义务。
6.国家对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取得中央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经外经贸部、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各区、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上述这些企业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是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基本(首要)条件。
(2)必须持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必须持有税务征管机关核发的《
税务登记证》。
(4)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为了统一管理
税务登记证号,并要相应提供《企业法人代码证》。
(5)必须提供各类企业各自的章程和合资、合作项目的
合同(合约)。
7.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一般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登记的程序,一般是: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出口货物业务的文件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携带文件、证明(或副本)送给企业所在地的出口退税机关。退税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必须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照登记表及其有关要求,用钢笔认真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出口货物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并报送当地退税机关,退税机关接到企业在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同时由退税机关下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盘片,出口企业按照下发登记盘片的要求,将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资料的有关内容录入盘片后,报送出口退税机关。
出口退税机关向企业颁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具体手续见“
税务办事指南”)。
8.已办理了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中途发生已登记内容的变化,怎么办?
答:企业原申报予以登记的内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如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其企业名称、经济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以及合并、转业、改组、分设、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其它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情形时,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出口退税
税务机关申报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手续。经主管
出口退税的
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9.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其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后,按照办理出口退(免)税在法规和要求,凭有关单证定期向主管退(免)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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