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国家
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北京地税局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请示的批复》,其中在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上明确指出,凡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
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一律应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该文件主要内容经首都一些新闻媒体披露后,立即在北京各高校中产生了强烈反响。有的学生表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这点上学生也不应例外,因此对该项规定表示理解;也有的学生提出勤工俭学本来就挣不了几个钱,国家对此还要收上一道税,心里觉得很难接受,但既然是国家有了新规定,当然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记者在北京的一些高校采访时发现,目前学生,尤其是大学生的勤工俭学与前几年相比情况已经完全不同了,如一些高校都相继设立了勤工俭学办公室,对本校大学生的勤工俭学工作有意识地加以指导和帮助;另外,现在大学生的勤工俭学意识和方式方法也有新变化,如果说前几年大学生的勤工俭学只是集中于做家政或是促销等简单劳动外,现在的勤工俭学则过渡到软件编程、图书编辑、外文翻译等智力含量较高的
工作内容。记者从一些张贴在高校食堂门前的招聘海报就发现,月薪超过1000元的勤工俭学已不鲜见,就连最基本的家教收费标准也提高到每小时30元—50元甚至更高。用一些大学生的话说,如果自己运气好,每个月拿个千八百的并不难。一些特殊专业的学生,如艺术设计、音乐表演等的勤工俭学收入还要更高,最鲜明的例子是北京电影学院学生赵薇没毕业时就已经是百万富翁了。
那么,大学生的勤工俭学收入究竟应如何缴税呢?全国高校最集中的
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对此做了如下解释。
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大学生因为没有工资、薪金收入,所以其勤工俭学收入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所得。对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偏高的,实行加成征收。1998年,北京地税局针对“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存在的纳税人员流动性大,收入难以监控等问题,对“劳务报酬”所得制定了如下
个人所得税缴纳办法。
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以下的,按报酬额的3%缴纳个人所得额。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每次取得劳务报酬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减除费用800元,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20%费用后适用20%
个人所得税税率。如果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在2万元至5万元及5万元以上的,还应在此基础上加成征收。
例如,某大学生当月取得的勤工俭学收入为9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7元(900元×3%)。如果该学生当月取得的收入为3000元,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40元[(3000-800)×20%]。如果该学生当月取得的劳务报酬为5000元,则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800元[5000-5000×20%]×20%]。
这位负责人介绍,至于学生勤工俭学收入的缴税方法,主要由支付报酬单位“代扣代缴”,即雇用学生勤工俭学的单位,在付给学生报酬时代
税务机关扣除个人所得税。如果支付报酬单位没有代扣代缴,也可由取得勤工俭学收入的学生本人到税务部门缴税。从税务部门掌握的情况看,除一些学校
组织的勤工俭学收入由学校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外,很多单位支付的勤工俭学收入都没有及时扣税,原因之一就是此前税务部门对该项收入如何缴税的规定不够明确,再加上一些学生的勤工俭学收入多是现金交易,因此税务部门收到的学生勤工俭学收入个人所得税数量很少。他相信随着这次对学生勤工俭学收入如何缴税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纳税人缴税意义的提高,今后必将会有更多获得勤工俭学收入的学生主动到
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
税务报》200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