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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赠方式的促销活动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8 2:32:00
    我公司为鼓励消费者多买产品,实行了买三赠一、买四赠一的促销活动,就是消费者买足三件或四件产品,就免费赠送一件产品。赠品按照视同销售的行为正常交纳增值税,但税务机关提出消费者取得的赠品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公司没有代扣代缴的由公司代交个人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我公司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你公司实行的促销赠品也应按照“偶然所得”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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