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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纳税承担什么责任?法律专家细说个税法规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8 2:32:00
                              
                     贾桂茹 马国颖

  你清楚吗?哪些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知道吗?现行的征收体制有哪些漏洞?

 
  你了解吗?《刑法》涉及个税的罪名有哪些?

  本期主持:

  贾桂茹 北京青年报社法律顾问

  本期嘉宾:

  卢小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 副庭长

  杨 萍 中国政法大学 副教授

  王朝晖 北京市正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耀刚 北京市益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议题一:

  哪些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持人: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哪些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朝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应向11项个人所得征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对可以免税的项目也有很明确的规定,例如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文、体、卫、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等等,都是法定免税的个人所得。而且,根据特殊情况还可能有专项的免税特例。

  主持人:法律规定了哪些收入应该纳税,哪些收入免税,那么,如果出现了两个方面都没有明确列举到的收入项目,是应纳税呢还是应免税?

  王朝晖:如果不属于这11项应纳税所得就不需要去缴税。如果当事人对其一些收入不清楚是否属于应纳税所得,就要看是不是第11项指的“其他所得”。

  杨萍:就法理而言,这部分收入不应纳税。但在实践中,这方面目前存在着不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项目的最后一项即“其他所得”有解释权,但这两大机关在解释时常常出现滞后性和随意性。比如有些所得不属于上述两个大的列举范围,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上报到国家税务总局时,多数情况下出现的是“该项所得应纳税”的批复,根据是此项所得属于“其他所得”。

  孙耀刚:我认为,没有规定免税就应纳入“其他所得”中或者报国家税务总局判断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法律原则的理解也在进一步深化。如果把有关的法条解释权都交给税务局和财政部,就相当于把大量的自由裁量权交给执法机关,这就有可能造成执法机关的解释是偏向国家本位的,可能对公民个人权益造成影响,严重的甚至造成侵权。从世贸组织的政策法律要透明的原则和充分告知的原则来看,应该是在法条解释做出以后告知公众并给一个期限;如果没有这个告知期限,刚做出解释就来征税,甚至对做出解释之前的不确定项目征税,就违反了世贸的规则,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可诉行为,权益受到侵犯的人就可以诉诸法院进行审查,甚至可以诉诸世贸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以,我认为,应该把应纳税中的“其他所得”解释清楚,不要因为法条模糊而造成滥用行政权力,税法应该是公正、透明和科学的。

  -特别观点:

  应该把应纳税中的“其他所得”解释清楚,不要因为法条模糊而造成滥用行政权力,税法应该是公正、透明和科学的。

  -议题二:

   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

  主持人: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什么程序缴纳?

  杨萍:对于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了两种缴纳方式: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自行申报,顾名思义,自己申报纳税。发达国家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因这些国家具有较高的征管水平,纳税人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具有较强的税法意识。我国也提倡自行申报,但由于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为了控制税源,现在运用更多的是源泉扣缴。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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