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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或收购怎样才能获得最大收益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8 2:32:00
    中外合资企业A 中外合资企业B(假设已经成立4年,其经营期是10年,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问题: A公司有意合并B公司,采取哪种方式对于A来说才能既充分享受B剩余的优惠政策年限又可以避免将B以前享受的优惠退回国家?具体采用那种运作模式:吸纳合并?收购?怎样才能取得再投资退税?烦请告知采用哪种运作模式、如何运作对A公司来说才是最好的?  

    答: 答:由于不太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合并的政策告知。 
    国税发[1998]97号文件规定,企业合并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庆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企业合并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详细内容请看国税发[1998]97号、国税发[2000]119号国税发[2003]45号文件。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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