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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近二十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税务代理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经历了合合分分、难离难分、最终融为一体的发展过程。
一,十年“合”,不分你我,融汇一体。
1980年我国重建和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纳税审计一直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主要业务,财税也是一家。由于对纳税基数的审计及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咨询,注册会计师也就成为税务咨询和税务代理业务的主体。后来,即使税务部门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以后,税务系统也没有形成独立的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此种情况,前后持续了约十年之久。
二,三年“合”,我中有你,你中有我。
从九十年代开始,一批在税务机关工作多年的老同志从第一线退下来,由于有着丰富的税法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经验,加之税制改革幅度很大,社会对税务咨询和税务代理的需求增大,如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初期一样,主要是由一批老同志为骨干发起创建了我国税务咨询服务行业,当时是包括税务代理业务在内的。后来,逐渐加入少量的年轻税务人员及一批在职的税务干部参与了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服务。
1992年9月,人大公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法”中,第一次使用了“税务代理人”的概念,但只是作为“附则”“顺便”一提,并且使用的是“可以委托”的非肯定性的词句。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说,从事税务代理的主体仍然是注册会计师。
1993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税收征收法实施细则〉〉,在〈〈细则〉〉中,明确了“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这里提到的只是“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而不是对税务代理人的规定。
1993年月10月,人大公布了〈〈注册会计师法〉〉,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业务。
由于税务代理和税务咨询还是刚刚起步,也没有“独占市场”的意图,并不排斥注册会计师从事这方面的业务,因而两者相安无事。但在上述法律背景下,从事税务咨询和税务代理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向财政部和中注协提出,按注册会计师的考核条件,将其转为注册会计师,从而能使所执行的税务代理业务,一方面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还能开拓更广的服务领域。又由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唯一途径只有通过考试。因此,希望在1993年底能赶上考核的“末班车”。当时,经财政部领导批准,先后有二千多名从事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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