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分
税制改革对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范围进行的划分仍然是粗线条的,缺乏合理、规范、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和细致划分。
二是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还不尽合理,不够彻底,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首先,中央地方收入划分不合理,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其次,共享税设置过多,特别是
增值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地方
财政收入的增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和经济总规模的增加。刺激了一些地
方政府为“拼收入”、“拼发展”盲目投资、盲目引进、重复建设。第三,省以下收入划分不明确,地方政府缺乏稳定收入来源。1994年分
税制改革对省以下体制并未明确,由各省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导致税种归属不明确,财力上移趋势十分明显。
三是税权过于集中,
税收政策缺乏灵活性,不利于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
四是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设计还不尽完善,具有较强的过渡性和临时性色彩。首先,承认地方既得利益的“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所占比重过大。其次,用于均衡财力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过小,计算方法不完善。第三,专项转移支付规模过大、种类过多、管理分散,使用不够规范。第四,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不完善。第五,转移支付资金缺乏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资金分配过程不够透明,管理不够规范,主观随意性很大,致使权利寻租、中央和地方相互“钓鱼”、地方政府“跑部钱进”、弄虚作假的现象难以有效避免。
五是不算完善的税制虽然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距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建议之一:完善公共
财政体系
首先是建立“扁平化”的财政层级。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财政
管理体制改革范围,逐步形成中央——省——县(市)三级基本
财政层级架构,为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以及在省以下进一步完善分税制
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其次是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在财政层级“扁平化”改革的基础上,以中央、省、县(市)三个基本财政层级为基础,按照受益范围和事权性质,进一步划分各级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的事权。适度增加中央和省两级
财政在义务
教育、公共
卫生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支出责任,缓解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第三是建立全口径财政预算制度。在保持预算统一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尽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性收费和政府
基金项目,逐步把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内的政府性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切实保障
财政性资金优先投向公共服务领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第四是建立编制、执行、监督相制衡的预算管理体制。结合行政
管理体制改革,分离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职能,形成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监督审查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新格局。加强
财政预算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衔接。
第五是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导的转移支付体系。确定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水平及支出标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转移支付标准指标体系,并明确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性质和范围,尽快取消过渡性制度安排。
建议之二: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税收制度
一是完善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的税收制度。推动增值税收从商品生产、流通领域逐步扩大到服务业领域,允许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在税前进行抵扣,降低生产性服务业投资成本。选择部分服务业较为发达的地区,在金融、物流等重点行业率先进行调整税种类型、扩大
增值税收范围试点。结合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继续完善
出口退税等政策。尽快在全国范围实施
增值税转型。
二是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今年尽快出台
资源税改革方案,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适度提高税率,扩大征收范围,凡适宜以税收方式管理的一律改费为税。除海洋
石油资源税外,继续把
资源税划归到地方,确保中西部资源富集省份能够从经济增长中获益。研究开征
环境保护税。制定实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
财税制度。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把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
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尽快开征燃油税。
三是建立财产调节类税收制度。按照整合税种、并费为税、扩大征收范围、统一计税标准和完善征管体系的改革方向,先易后难、分阶段推进物业税改革。逐步提高不动产在地方税中所占比重,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积极研究设立遗产与赠与税。
四是健全收入调节类税收制度。加强收入调节类税收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
银行信用制度和家庭经济档案制度。逐步将资本利得收益及其他财产收益纳入征收范围,科学合理地调整税前扣除标准,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国税和地税两个征管机构切块划分
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过渡性做法,实行由一个税收机构统一征收,分别入库。
五是建立福利保障类税收制度。把基本养老
保险费的社会统筹部分改为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的设计应与社会保障体制的总体改革方案相配套,随着改革进展择机推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可暂为城镇就业人员,待条件成熟时再推向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