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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恢复国家审计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认为国家审计是没有审计风险的。随着国家建立公共财政、强调财政透明度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审计公开后,国家审计的风险才日益凸显。李金华审计长已宣布:到2007年,除极少数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全部审计结果都必须向社会公告。
一、国家审计风险的成因分析
从国家审计的独立性缺失和审计技术的缺陷两方面来分析国家审计风险的成因。
(一)国家审计的独立性缺失
(1)精神上,行政至上观念的影响
受行政至上观念的影响上,国家审计作用的发挥取决于行政首脑领导的正确与否、合理与否和效率高低,依法审计在许多领域并未落到实处。对人大、纪委、组织部等敏感的权力部门不愿审计,很多地方留有空白点,不将其列入审计计划或审计效率明显低于同类其他单位。有些审计人员甚至将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的指示看得高于国家法律,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避重就轻或作通融处理,该处罚的不处罚或少处罚。行政至上观念除束缚了政府审计手脚外,还易引发行政干预和被审计单位抵制,使审计的独立性、客观公正性受到相当影响。
(2)行为上,过多地考虑私利
现行政府审计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及内部管理机制都不完善,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尤其是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过多地考虑个人或小集团的私人利益,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人际关系。如果审计处理、处罚会损害自身的既得利益而审计不作为又可以避免该类损失时,审计人员就会睁只眼闭只眼放一马。
(3)形式上的不独立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形式上的不独立包括审计机关的不独立、审计人员的不独立和审计经费的不独立。审计署由国务院领导,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人大、纪委、政协、社会团体、公检法等进行审计监督,而地方审计机关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以本级政府领导为主。现行这种审计体制加上长期以来行政至上的思想必然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审计人员由本级政府按一般公务员录用和考核,注重政治素质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甚至很多是由政府或部门领导的个人好恶来评判,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得不到充分保证;审计机关的经费来源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支付,同时审计机关又须对财政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势必影响其监督力度,同时政府和财政部门将审计部门作为一般行政机关,有时连履行必要职责的必需经费都得不到保障,财政部门还可借财力紧张压制同级审计部门,使审计部门放弃对它的有效监督。
(二)国家审计技术层面上缺陷
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内部控制的不完善性、审计程序方法上的缺陷及审计报告不充分性,决定了国家审计风险的不可消除。
1、审计环境的复杂多变性
(1)政治环境的不成熟
我国现在的政治环境还不成熟,受长期以来行政至上观念的桎梏,我国政府权力过大,不愿甚至抵制内外部的监督和制约,远未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适度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各级人大和公检法机构。各级人大法律规章的拟订都委托给各级政府及其下属执行部门,基本成熟后才付诸人代会或其常委会表决,而对法律规章执行的监督又乏善可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肖扬院长就指出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才是审判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说明我国公检法机关的司法工作也不是完全独立、不受行政干预的。实际生活中以权压法、以权侵法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
(2)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性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阶段,各项经济法律、市场规则都很不完善,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等市场观念还很缺乏,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过度行政干预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商品、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日趋复杂,交易媒介不断创新,经济活动及其在会。计核算上的反映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给审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3)法律环境的乏善可言
最近几年,我国相继颁行了大量法律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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