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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制度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创新
作者:清华大学…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31 14:07:00

  *本文为笔者主持的教育部“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项目编号为200160)的研究成果。感谢匿名审稿人的修改建议,当然,文责作者自负。

  「摘要」本文研究中国上市公司现行治理结构中的企业会计事务控制权安排及其缺陷,并提出改进措施。我们研究发现,在中国上市公司现行治理结构中,企业经理人不仅拥有企业内部会计事务的积极权力,而且实质拥有企业外部会计事务的积极权力,其中的作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审计委员会不是我们所设计的本原性质的审计委员会,而是接近于美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审计委员会。这一安排不符合关于现代企业会计事务控制权安排的分权制衡原则,难以保证注册会计审计的独立性。我们在分析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监事会监督为什么会流于形式的基础上,提出应进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创新,即取消监事会(制度),设立独立于董事会与之平行的符合本原性质的审计委员会,或将监事会改造为符合我们界定的本原性质的审计委员会。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制度 公司治理 创新

  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块顽疾,那么,其成因除了流窜匪帮战略在资本市场中占优这一根本原因之外(谢德仁,2001),在企业会计事务控制权的制度安排上是否也存在一定缺陷呢?如何解决之?本文试对此展开研究。为完成此研究目标,本文共包括4节,其中,第1节简介现代企业会计事务控制权安排和本原性质的审计委员会;第2节厘清中国上市公司的现行治理框架关于企业会计事务控制权的安排及其缺陷;第3节讨论如何利用符合本原性质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进行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创新;第4节为本文结语。

  一、现代企业会计事务控制权安排和本原性质的审计委员会

  对于现代企业的会计事务控制权,我们一方面可以把其企业会计和财务报告过程从事务性内容上区分为内部会计事务(含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行使、内部会计部门管理和内部会计控制等)和外部会计事务(即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独立审计及其相关事务);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把企业会计事务的控制权区分为积极权力(决策权或监控权)和消极权力(即知情权、改进建议权和向相关主体报告权)。这样,关于企业会计与财务报告方面的控制权安排就可以形成如下2 x 2矩阵,如图1所示。

  按照我们(谢德仁,2005b)的分析,由经理人和管理层(亦即董事和董事会)拥有企业内部会计事务的积极权力是交易成本相对较低和交易效率较高的制度安排,但若也由其拥有企业外部会计事务的积极权力,则不符合权力制衡原则,不利于从制度安排上防止经理人在财务报告方面的道德风险,进而不利于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保障财务报告的质量。为此,需要另设独立于经理人的审计委员会(即符合本原性质的审计委员会)来独立拥有和行使企业外部会计事务的积极权力,以制衡经理人拥有的内部会计事务积极权力,尽可能隔断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不良影响。这样,审计委员会的本原性质就在于,其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一部分,直接代表股东利益负责监控企业外部会计事务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对经理人的独立性,从而降低企业治理成本。为符合此本原性质,审计委员会应由股东直接选聘和激励的具有会计、财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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