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服务的前提下,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注册
会计师只能放弃独立性原则,通过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劣质
审计服务而生存。
4 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从
会计师事务所角度来看,他们是否愿意“配合”市场,降低
审计服务质量,主要取决于市场相应的制度性因素,特别是事后的法律风险程度。如果法律对
注册会计师处罚力度大,注册
会计师就不敢玩忽职守,就不敢只顾眼前利益,冒险帮助企业出具虚假报告而毁坏自己的声誉、断送自己的前程,就能够保证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
然而,我国现行的关于注册
会计师
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和相关法律条例对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规定不够详尽,造成注册
会计师在
审计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而且对注册
会计师的违规处罚亦不够有力。如在已查明的诸如琼民源、郑百文、红光实业、ST张家界、银广夏、麦科特等十大上市
公司管理舞弊案中,只有
审计银广夏的会计事务所———中天勤受到最严重的处罚,对涉及
其他上市公司舞弊的注册
会计师的处罚力度均不够。因此,
审计整体风险水平较低,在经济利益诱导下,注册
会计师最终选择与企业“合谋”,丧失
审计独立性。
提高独立性应首先从注册
会计师的行业规范和
审计准则入手,在实践中借助建大事务所和审
计委员会来化解被审企业管理当局施加的压力,强化行业内部的同业复查制度,达到监督和提高整个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和
工作质量的目的。要提高注册
会计师审计的执业水平,还必须培育和完善对高质量
审计需求的支撑环境。譬如,公司产权制度的改革,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改进以及政府各项配套改革政策的实施等,促进全社会形成追求高质量
审计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 安广实。改善我国注册
会计师
审计独立性的途径研究。财贸研究,2003(4)。
[2] 林钟高。独立
审计理论研究。立信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