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判罚过重的倾向,如有的地区
司法部门甚至在案件没有定论以前,就对涉案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拘留;对“皮包公司”追究责任时,只追究为其验资的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追究虚假出资者或
银行为验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责任;一些公司的改制或购并,有关部门先定下调子,要求注册会计师按定下的调子出报告,但一旦发生法律责任,只追究注册会计师报告失实的责任,等等。这种情况对于会计市场的发育是十分不利的。涉及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案件是一种特殊案件,这里面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专业技术和
审计理论问题,
司法部门应充分听取专业
组织或专业人员的意见,正确界定法律责任。所以,追究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的
法律责任应有法定的鉴定机构和法定程序。我以为,其要点可以是:
1.通过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依法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由法律专家及精通
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依据《注册
会计师法》、《独立
审计准则》的规定,界定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
法律责任。
2.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会计师协会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界定结论进行处理。
3.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
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的界定结论有异议,可向中国注册
会计师
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4.委托人或
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委托上述鉴定机构,对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
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并依据界定结果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如法院对此界定结果有异议,仍可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定。
来源:浙江
财税与
会计 作者:徐志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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