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是正确界定注册
会计师
法律责任的二项重要基础。笔者谈点个人看法,请同行赐教。
讨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依据的前提是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目前这一问题只是在《独立审计准则》中提到,但《独立审计准则》属于行业准则,法律效力低,且在实际诉讼时,律师、法官往往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特点和行业准则不甚熟悉,对审计固有的局限性不够理解,导致法官作出的判决往往对注册会计师不利。笔者认为,应在《
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会计责任和
审计责任,使社会各界认识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护
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而审计责任是指
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注册
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
审计,对被审单位
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作出合理保证,而非百分之百的保证。注册
会计师只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应承担被
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如果注册
会计师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工作粗疏,不能查出被
审计单位
会计资料中存在的明显的、重大的错误或舞弊等违法行为,发表了不恰当的
审计意见,给根据该
会计报表信息决策者造成了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问题,注册会计师与法律界的认识不一致。法律界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与实际不符,就是不真实的审计报告。这是法律界对
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一种苛求。我们要通过与法律界的交流和沟通,通过
宣传《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使他们认识到: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抽样审计,即使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也很难保证其出具的报告与实际完全一致。也就是说,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只表明注册
会计师审计的范围、依据以及实施的程序的真实合法性,并不代表被
审计会计报表的全部事项都是真实的与合法的,法律界不能将
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的责任全部归咎于注册会计师。这一问题说明,应当修订《
注册会计师法》或制定《注册
会计师法实施细则》,在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同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作出定义,明确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
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
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
审计意见。
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程序和法定的鉴定机构,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委托人和其它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起到惩戒或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目前,由于没有这样的法定鉴定机构和操作程序,因而往往会出现司法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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