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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注册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定性—以对第三人责任为中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4:26:39
摘要 责任定性是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的核心,它直接涉及到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及因果关系的确定。违约责任论忽视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产品责任论的优点是它能较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但会计师提供的财务报告等会计信息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具有本质差异,将会计信息作为一种“产品”欠妥当;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定性为侵权责任。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第三人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 

所谓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是指会计师因其过失签发不当意见的查核报告,致使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财务报表使用人因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信息遭受损失时,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的诉讼爆炸以后,在许多国家都成为一个热点与难点。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的诉讼往往成为媒体追逐的话题,因为它们大多与著名公司的破产或原告的巨额索赔联系在一起。如域外的安然—安达信,本土的银广夏—中天。同时,长期以来,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就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边界问题难以达成共识。关于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如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及会计师侵权损害赔偿,等等。其中责任定性是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民事责任问题的核心,它直接涉及到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及因果关系的确定。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性质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我国的理论界对这一问题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此作些探讨。 

一、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的立法与判例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的立法与判例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暴露得最充分,法律规则也最发达。会计职业起源于英国会计职业的基石——审计服务作为公司化以及资本市场运作框架之一环。在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美法国家中有最强烈的需求。因此,会计职业组织在英美法国家也最为发达,同时也因置于资本市场利益分配的风口浪尖而频频卷入法律纠纷。有关会计师责任的法律诉讼在过去30年中急剧增加,成为引人注目的“诉讼爆炸”现象。尤其是最近针对安然事件的哈曼裁决,使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诉争的核心问题就是会计师不实财务报告的责任问题。在英美法国家,无论是判例、学说还是成文立法都主张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1、制定法对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的认定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追究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主要的成文法依据。1933年的《证券法》主要是针对公开发行证券申报登记中的重要事实的披露进行了规定,第11条规定了当登记表中包含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时,发行人或其他方,包括注册会计师,应对第三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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