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称事务所业务检查,是指注册
会计师协会对事务所内部
质量控制情况和执业质量情况等内容所进行的检查。
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
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册会计师协会、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
会计师协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的统一部署,
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业务检查
工作。
注册
会计师协会每年度均应
组织开展事务所业务检查
工作。
所有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均应接受注册
会计师协会的业务检查。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业务检查工作,向检查人员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并按照注册
会计师协会的检查意见和建议改进
工作。
检查内容
事务所业务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事务所内部
质量控制情况;
事务所和注册
会计师职业质量情况;
事务所和注册
会计师
职业道德情况;
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和有关
行业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
事务所业务检查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注册
会计师协会可结合事务所业务检查
工作,核查事务所和注册
会计师报送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针对注册
会计师行业存在的执业质量和
职业道德问题,
组织专项检查工作。必要时,注册
会计师协会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组织专项检查
工作。
检查人员
参加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由注册
会计师协会
工作人员和选调的注册
会计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
其他有关专家。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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