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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8 4:17:00
本制度称事务所业务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和执业质量情况等内容所进行的检查。

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

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度均应组织开展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

所有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检查。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业务检查工作,向检查人员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并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检查内容

事务所业务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质量情况;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行业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 
事务所业务检查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结合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核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报送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工作。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项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

参加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和选调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有关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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