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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注册与证书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8 4:17:00

  一、为了利于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均应发给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关证书的发放事宜,财政部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也可以委托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没有成立协会组织的,由财政厅(局)直接办理。 

  三、证书有如下3种:   

  1.注册会计师证书(订本式);

  2.注册会计师证书(单页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经批准注册后,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证书申领单(格式附后),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申领单连同其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副本,一并转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经同意后发给订本式和单页式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证书后,将证书有关内容填写清楚,加盖印章,交会计师事务所转发给注册会计师本人。 

  六、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每个年度需经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检验一次,并加盖检验印章。申请检验的时间和手续,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年度检验的内容包括:   

  1.是否仍在执行业务;

  2.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培训要求;

  3.如果是兼职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检验日以前的一个年度内执业时间是否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

  4.是否发生过违纪、违法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以及处理情况。   

  年度检验情况,由主管的财政机关或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出相应记录。对于达到上述1、2、3项要求或虽有第4项情事,但情节轻微且已作了检查纠正的,视为通过检验,否则不予通过检验。 

  七、注册会计师转换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重新注册后,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订本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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