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及有关注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外籍非执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
会计师:
1、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一年以上,并遵守《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章程》,履行义务,完成后续
教育,年检合格;
2、在中国境内一家
会计师(
审计)事务所执行业务;
3、具有二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
审计工作的经验;
4、所在的中国境内会计师(
审计)事务所认为可以推荐为中国注册
会计师外籍中国注册
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
5、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联络处所,并在申请时已累计居住一年以上;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士,不能申请成为中国注册
会计师: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受吊销注册
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策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第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除应提交“外籍中国注册
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见附表)外,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中注协非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2、所在的中国境内
会计师(
审计)事务所的推荐函;
3、有在中国境内从事独立
审计工作经验的有效证明;
4、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有效身份证明;
5、在中国境内
会计师(
审计)事务所
工作的有效证明;
6、在今国境内居住的有效证明;
7、注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
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批准注册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
会计师(
审计)事务所向所在地省级注册
会计师协会递交第四条规定所列全部材料。
2、所在地的省级注册
会计师协会,自接到申请人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其申请。如不同意,通知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
会计师(
审计)事务所;如同意,将申报材料和出具的意见上报中注协。
3、中注协自接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及申报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如果批准,中注协以批文形式通知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并随文附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由有关省级
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申请人所在的中国境内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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