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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8 4:17:00


 

财协字[20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现将《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二○○○年六月十日 

  

附件: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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