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协字[20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深圳市财政局,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
现将《注册
会计师执行
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取得执行
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
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00年换发
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之前,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予换发
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经查实尚未达到脱钩改制政策要求的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已经取得
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不予换发
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二○○○年六月十日
附件:
注册
会计师执行
证券、
期货相关
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
会计师在
证券、
期货市场中的执业行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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