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财税文库 >> 审计文库 >> 注册管理 >> 文章正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8 4:17:00


会协字[1995]105号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 1993年12月31日前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核合格。

    三、注册会计师因下列原因之一,可申请保留会员资格,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上交原发证单位。

        1.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其他行业工作

        2.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

        3.年检未予通过(但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年检未予通过者除外)。

    四、申请成为会员的程序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本人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同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备案。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办及在京的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解放军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符合会员条件的人员,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

    五、会员申请被批准后,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会员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会员证。

    六、会员有下述权利:

       1.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3.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4.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5.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支;

       7.申请退出本协会。

    七、会员有下述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接受本协会监督、管理;

       3.按期缴纳会费;

       4.完成后续教育计划所规定的专业学习任务;

       5.提交有关活动的资料;

       6.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八、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原发证单位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

[1] [2] 下一页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