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财税文库 >> 审计文库 >> 注册管理 >> 文章正文

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8 4:17:00


会协字[1995]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最近,不少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来电询问,如何办理转会、退会手续,为便于全国会员转会、退会手续的统一,现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说明。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对会员转会作出了规定,现具体说明如下:

    1.凡会员调动工作、或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跨省的,应该办理转会手续。

    2.会员转会应由本人向原所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转会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实后以文件形式通知转入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中要列明该非执业会员转会的原因,现所在工作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并说明该会员会费缴纳情况和参加后 续教育的情况。文件附批准该会员入会的文件复印件、非执业会员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 申请表、要求转会的申请书。文件抄送会员 本人一份。会员收到文件后,应及时与转入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取得联系,办理转入登记。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会员转会的文件后,也应及时与该会员联系,做好服务工作

    3.会员跨省调动工作,两年未办理转会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由原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除名。 

    二、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会员有申请退出本协会的权利。具体程序为:会员本人向所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即被认为退会有效。会员退会后,会员证的编号同时作废,不再启用。 请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以上规定,做好会员的转会、退会工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我要投稿】【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