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1]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的
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跨省设立的分所的日常
注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负责。
事务所设立分所后,总所的从业人员和注册
会计师不应少于《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协字[2000]28号)第六条的规定,并应设立健全的执业
质量控制、业务开拓及培训等部门,在业务、管理等方面发挥调控作用。
二、事务所跨省合并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的规定,自省级以上
财政部门批准之日起90天内,申请办理新设立或存续的事务所(以下简称"合并后事务所")的工商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以下统称"工商登记");合伙制事务所比照执行。逾期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合并批复失效。
合并后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后,原合并一方(或多方)不得以原所名义执行业务,并在90天内完成清算、工商注销
工作。
三、合并后事务所工商登记后15日内,应将合并各方的注册
会计师关系转至合并后事务所。
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应在分所办理工商登记后15日内,将有关注册
会计师的关系转至分所。
逾期未办理注册
会计师转所手续的,由所在地省级注协对合并后事务所予以通报。合并后事务所工商登记90天后,仍未办理注册
会计师转所手续的,撤销对有关人员的注册。
四、在分所
工作的人员符合注册会计师条件申请注册时,应经事务所审核同意盖章,由分所向其所在地省级注协申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批准后,在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备案。分所注册人员的
注册会计师证书应注明"××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字样,并加盖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会印章。
五、注册
会计师由事务所(含分所)转到
其他事务所(含分所),或在事务所与分所、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并执业时,应按现行的注册
会计师转所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转所审批表中"调入所(或调出所)意见"一栏,应由事务所出具意见,或由分所出具意见并附事务所的核准意见;"调入(或调出)省级注协意见"一栏,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省级注协出具意见。
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应在转入分所的注册
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后,将有关情况抄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备案。
六、分所注册
会计师年检由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负责。分所报送的有关年检材料,应经事务所审核同意盖章。年检合格的注册
会计师,由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公告并抄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备案。
各省级注协在年检公告中应注明,本省事务所跨省设立的分所的注册
会计师由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公告。
七、省级注协对
注册会计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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