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协字[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深圳市财政局:
目前,全国
会计师(
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
工作已基本结束,
注册会计师行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巩固
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成果,根据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批准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机关”)应当按照
财政部《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关于明确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财会协字(1997)46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审批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暂缓审批。
二、申请设立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有两名符合下列条件的注册
会计师担任合伙人: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5年以上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
会计师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在以往3年内没有因执业质量、
职业道德问题受到
行政处罚;
2.不在
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
工作;
3.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申请成为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其执业以来从事注册
会计师业务的主要项目目录,必要时注册
会计师协会可抽查部分项目的
工作底稿。
四、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少于10名60周岁以内的
注册会计师(含合伙人);在
其他地区申请设立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除合伙人以外的
其他注册
会计师数量由各省级
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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