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国务院领导同意,
审计署于2000年3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
审计纪律的规定》,提出了外出
审计的“八不准”纪律,要求
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实行
审计外勤费用自理,
审计组和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八不准”纪律。从近三年的执行情况看,实行“八不准”纪律有利于保持
审计的独立性,维护
审计机关良好形象,保障
审计机关依法有效履行
审计监督职责,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八不准”纪律的具体内容是:
一、不准由被
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异地
审计,一般由被
审计单位所在地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住宿标准,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安排住宿,或由
审计组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
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被
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
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
审计单位的
交通工具。
审计工作所需
交通工具,由
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
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
审计单位
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
四、不准参加被
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使用被
审计单位的通信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
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
证券。
七、不准向被
审计单位提出与
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
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严格实行
审计纪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同时,自觉接受被
审计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