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福勒在讨论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时提出了一对值得注意的范畴,即向往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认为,向往的道德是我们应当追求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向往的道德的标准。换用通俗的伦理学术语,福勒所说的“向往的道德”就是“道德理想”,“义务的道德”就是“道德义务”。
对于一个社会职业而言,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此相适应,一套职业的行为标准实际上渊源于公众对其义务道德的合理预期,而不是任何出于减少风险或者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行业考虑。同时,应当注意到,由于行业的特点以及社会作用的差异,每一社会职业的义务道德是有所区别的。
值得关注的是这样一些职业,它们或者提供具有公共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不容忽视的公共影响。它们所承担的义务道德虽然也可以与社会常识相容,但其层次往往较
其他职业高。注册
会计师行业就当属其列。
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所派生出来的公共代理性质的职业。它使公众可以利用注册
会计师的技能和知识来参与经济活动,从而使他们从事经济决策活动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加强。毫无疑问,注册
会计师职业也是基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分工的必要而产生,它可弥补社会公众精力、知识的不足,拓展其活动空间,提高其办事效率,并且极大地降低其交易成本。
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职业,
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公众投资人进行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来源于经过
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公众对于注册
会计师职业的社会期望较高的现象。可以说,注册
会计师的
工作性质以及职业意义自然决定了其职业义务道德的较高水准,它并不是直接渊源于社会期望的压力。
注册
会计师的
法律责任 义务的道德和法律最接近。义务的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一般说来就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我们如果要对注册
会计师的
法律责任进行客观的描述,首先有必要对注册
会计师职业的义务道德加以界定。
为什么公众期待注册
会计师发挥的作用(即义务道德)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而在一系列的国内外
审计诉讼案例中,人们却仅仅关注注册
会计师的
工作结果对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报告与真实状况不相符合,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不论导致
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
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
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令会计职业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的观点几乎总是倾向于对受到伤害的公众投资者进行救济和补偿,各国公
司法、
证券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股东及其大众投资人的利益。法院认为,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审计[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