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创造了条件。在这种
公司治理框架下,公司的外部
审计监督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这直接导致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在相当程度上,聘约过程中的
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几乎完全缺失。当前,中国证监会正在紧锣密鼓地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度。我们期待,这些制度的建立对遏制公司被内部人操纵的现象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必将对注册
会计师审计意见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有助于从整体上提高我国
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2. 事务所的规模偏小导致其在经济上对客户的依赖
我国恢复
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时间不长,如果从1980年算起,至今也不过20余年。尽管许多事务所在经历由小到大的自然发展过程中,也曾面临诸多政府推动下的市场整合,规模有所扩展,但总体规模与国际“四大”相比,仍差之甚远。
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业务收入偏低。据有关资料介绍,2001年平均每家
会计师事务所仅有12名
注册会计师、135万元业务收入。由于事务所规模偏小,不仅正常的
审计业务难以规范,而且,由小规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公司,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
审计意见。国际上一般认为,如果
会计师事务所从单一客户所取得的审计收费超过其年度收入的5%,其所发表的
审计意见独立性便会受到质疑。
就证券市场发展层面而言,有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事务所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事务所。然而,这些国内规模最大的事务所与国际水平相比,规模也普遍偏小。截止到2000年底,平均每家事务所仅有14家上市公司。再进一步细分,前十大国内事务所的客户数为356家,国内68家“非十大”所的客户数为671家,平均每家“非十大”的事务所只有不到10家
上市公司客户。这样,对每家事务所来说,争取客户、寻求生存便成为第一要务。由于事务所对客户在经济上的依赖较强,它们也就很容易被由内部人控制的客户所收买,从而导致注册
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缺失。
3.事务所及其行业协会的官办性质导致其在民间自律和政府监管上的独立性缺失
1980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布的《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解放后的恢复发展。限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国家投资兴办,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身份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这等于将其定位为官办性质。1993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虽然明确了合伙制这种个人投资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但是绝大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仍旧是国家投资。在官办体制下,由于每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背后都有一个挂靠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
注册会计师的
审计意见往往受到挂靠单位的左右。不仅如此,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担
审计责任的过程中出了问题,如原野事件、长城事件、中水事件等,
会计师事务所本身也不承担责任,而由其背后的挂靠单位来承担责任,这就形成了“国家”处罚“国家”的怪圈。也因此使得
注册会计师行业本身的发展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监管。作为注册
会计师职业的行业自律
组织-注册
会计师协会,也是依附于各级财政部门的官方机构。由于
财政厅(局)难以超脱当地政府和本部门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对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干预,影响了
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
这种状况在1999年以后得到了改变。1998年的“财办字45号”文件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限期完成脱钩改制,否则予以撤消。其中:10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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