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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审计报告应当遵守的要求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19 20:30:29
  审计署6号令对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做出了很大的改动,主要是报告使用者主体发生了变化,除按照第七十七条规定需要报送审计署统一汇总的情况外,审计报告的主送部门为被审计单位。随着审计报告使用主体的改变,审计结果将逐渐向社会公告,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要求审计人员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的结果。

  撰写审计报告的要求:一是要素完备。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2)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3)被审计单位名称;

  (4)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

  (5)内容;

  (6)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7)签发日期。

  从形式上,要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报告、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说明、审计报告的修改稿和定稿。随着OA平台的使用,审计报告的若干修改稿将保留在系统中,整理档案时至少要有复核部门修改稿以及办领导修改稿。

  二是内容齐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1)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3)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5)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6)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7)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分责管理。一般情况下,审计项目分为若干个审计小组,每个小组都有各自的分工,审计小组在完成审计任务后,要撰写分项目审计报告,同时对报告中反映的审计结果负责;项目的主审负责整个项目报告的撰写,同时对总体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组长复核审计报告,并对整个项目负责。复核机构对审计报告的复核结果负责。

  四是表达严谨。报告所反映的主题要紧扣审计目标;对审计实施方案落实的情况和结果要有所描述;对审计揭露的问题和需要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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