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表明,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最强。首先,从组织形式上看,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受托审计前一般要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商定,确定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项目,同时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法规和规范履行委托程序,审计机关接到书面委托后将其纳入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并依照《审计法》和相关法规要求以及委托事项组织实施审计,一旦审计机关进入审计程序,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审计,就是委托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不得干预正常的审计工作,也干预不了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将在常态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独立完成审计任务。其次,从实质内容上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又表现在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上,即独立执法审计,是其它三种审计模式所不具备的。同时,法律向国家审计机关设定和提供了支持其独立性的根本制度保障,隔离了与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任何形式的“人、财、物”关系,突出表现为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与审计客体在物资上和精神上的双独立性,有效保证了审计监督的权威与公正。第三,从获取审计信息资料或电子数据来看,法律法规保证审计机关获得审计所需资料的畅通渠道,也赋予了审计机关收集审计证据的有效手段,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使其处于获取资料的相对优势地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可以在第一时间里直接处理或移交,审计处理处罚权又成为审计机关与其它三种审计模式的显著区别,也是审计独立性又一具体体现,促进了审计监督威慑杠杆作用发挥,得到了社会公众的积极认可,有效保证了审计独立执法的完整性与审计质量。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的“国资审计模式”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我们称之为“国资审计模式”。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身不具备直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力量或人力资源,“国资审计模式”的具体操作只能是聘请专业人员和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审计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具体实施审计。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规定,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和企业内审机构承担财务审计事项,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财务审计结论,起草财务审计报告初稿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组成部分,最终由国资委向企业出具报告或下达处理意见,其独立性可见一斑。首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赋予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然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以监督人和管理者的身份组织实施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成为了国资部门系统的内部审计, 与审计机关相比较所表现的独立性明显降低了。其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具有人事任免权和建议权,对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决策具有影响和知情权,以及向企业派出监事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等。基于“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势必形成二者之间日常往来的“亲密接触”,从精神情感上又一次降低了审计独立性的可信赖度。第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客观需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组织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组织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需要和自身监管的需要,实现了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活动能力进行监督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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