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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导原则》中把国家审计划分为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财务审计也称合规性审计,它是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真实、合法性的审计;效益审计也称绩效审计,它是对被审计单位资源利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政策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无论合规性审计还是效益审计,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都是它们的根本目的。审计机关进行合规性审计,主要以真实、合法性为主,通过对问题的查处和纠正来提高效益;审计机关实施效益审计是在合规性的基础上,主要从检查和评价政策的执行和执行结果来提高效益。
我国国家审计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国家审计一诞生,效益审计就是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效益审计的开展却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被审计单位必须承担经营和管理责任。一般认为,两权分离条件下形成的受托经济责任及对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是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动因,当受托责任主要是受托财产的保管责任时,实施的审计就是合规性审计;当受托责任主要是经营和管理责任时,实施的审计就是效益审计。因此,被审计单位承担经营和管理责任是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的基本条件。其次,是人大、政府及社会公众对效益审计的需求。国家审计机关受人大、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公共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资源使用的效益性成为主要问题受到人大、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关注时,国家审计才能开展效益审计。第三,审计机关具备效益审计的专业技能。被审计单位具有经营管理的职责和人大、政府及社会公众具有评价这种职责的要求是效益审计实施的必要条件,审计机关开展效益审计与否还取决于其专业能力。只有审计机关具备了效益审计的专业能力,效益审计才能从可能变为现实。
1983年,随着国家审计机关的诞生,效益审计一直就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1983年国务院转发的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关于审计机关的任务第三和第四条规定,“对国营企业、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相当于国营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考核其经济效益。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对严重的贪污盗窃、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专案审计。”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通过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在第五条关于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中重申了《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内容。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效益审计的事项“(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九)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2006年6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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