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的条文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作出了法律区分,完善了
审计业务及其后果的
法律责任界定,使我国
证券侵权法律制度同国际保持一致。该规定在承继、整合和矫正既往
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了侵权责任产生的根本原因;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承认独立
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明确此类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主体列置等程序规定;明确区分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具体情形;强调过失比例责任和责任顺位;认定
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责任的具体指引完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强调审判程序的重要性。其中,维护公众投资者和相对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侵权责任产生的原因,不仅包括验资业务,而且包括注册
会计师法第14条规定的
会计报表、企业合并、分立以及清算中的审计业务;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统一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分配模式,以减轻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负担;规定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即故意情形;以及事务所和分支机构关系等方面。保障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措施有:承认独立
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为本
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奠定基础;明确此类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主体列置等程序规定,防止滥诉;认定过错责任的具体操作规则即过错认定指引,以便准确认定
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完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实现损失的公平分担。
二、《规定》的影响分析
首先,《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司法解释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因在
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
审计工作底稿等。这一规定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武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严厉打击和整理
证券市场中的不合法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热情;使用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将更加强化
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有利于保护专业知识缺乏的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规定》的出台促使
会计师行业在法律的规范下,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第一,新《规定》的实施将加大各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审计风险,促使事务所自觉选择被审计企业,即
审计师可以通过客户组合进行
审计风险管理,有选择地开发新客户,同时放弃高风险客户,以降低诉讼风险,降低赔偿责任,增强
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促使其自觉提高
审计质量。第二,有利于形成真正的注册
会计师行业协会。通过准入制度,可以保证由高质量的事务所参加行业协会组织,而组织的信誉又可以提高个人加入
组织的积极性,自觉通过“行业自律”提高执业质量,从而提高我国审计行业的
审计质量。
再次,《规定》的出台可以促使企业加强自律。第一,加大造假成本。造成我国目前会计造假问题的主要因素是会计违法成本低廉。而新规的出台将加大造假成本:一方面公司造假被揭露的概率变大;另一方面,新规定将认定被
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处罚力度加大。第二,促使企业自觉加强道德建设。道德建设是诚信之本,虚假会计信息从产生到对社会进行公告涉及多个市场主体,上市公司是产生虚假信息的源头,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便成为治理虚假信息的关键点。应加大对企业会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
职业道德教育力度,促使其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依法理财的诚信观念。第三,减少虚假信息。一是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减少“一股独大”,避免产生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等决策权过多地集中于控股股东的现象,防止大股东为谋取自身利益,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二是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控制,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三、《规定》的缺陷分析
一是专业举证有待解决。虽然该
司法解释解决了审计责任实体规定问题,但鉴于
审计业务的高度专业性与证据复杂性,如果相关诉讼中只按普通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予以举证、质证与认定,由此得出的审计结论有可能会出现专业性方面的不足与缺陷。对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专业的
司法鉴定机构与程序加以弥补,也可以邀请被诉审计机构的竞争对手参加。同时,可以通过邀请专家陪审员、专家陪审组陪审,通过由专家证人到庭作证,由专业机构出具专业认定报告等方式加以弥补。在目前的股份全流通与牛市环境下,虚假陈述行为往往同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相联系,对此,以专业化的手段对待
审计责任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配套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合法运作是全方位的系统工程,我国中介服务业(不仅仅是
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年轻行业,需要制定相应的、更多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律师、公证、
资产评估、咨询、广告、信息服务、研究与开发及
教育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使所有中介
组织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设立和运作,接受法律的约束、规范和监督,并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