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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格的审计委员会的要求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8 4:06:00
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303.01和303.02规则
    
  303.01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政策是:每个公司必须有一个合格的审计委员会。
    
  一、一个合格的审计委员会要求。
    
  1.董事会必须批准和通过一个正式的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必须每年检查和重新评估其工作细则的健全性。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如何履行这些职责,包括内部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及其成员的资格要求。
    
 (2)外部审计师最终对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有最终权利选择、评价和在适当的情况下更换外部审计师。
    
 (3)审计委员会有责任保证外部审计师定期向其提交描述审计师和公司之间所有关系的正式书面声明,有责任同外部审计师就可能影响外部审计师客观性和独立性的任何需要披露的关系和事项进行沟通,有责任建议董事会对外部审计师提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
    
  2.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对成员专业知识的要求。
    
 (1)每个审计委员会应至少由三个董事组成,每个成员同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任何关系(“即独立”)。
    
 (2)审计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该具有一定财务知识。
    
 (3)审计委员会中至少一个成员必须是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家。
    
  3.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要求除以上一些规定外,还包括:
    
 (1)雇员。如果某董事是公司或其任何附属企业的雇员(包括非雇员的高级管理人员),那么该董事在任职期满后三年以上才能任职审计委员会。如果该董事同公司的前母公司或公司的前身公司存在雇佣关系,那么该董事只有在公司同其前母公司或其前身公司的关系终止后满三年以上才能任职审计委员会。
    
 (2)商业关系。如果某董事是与公司有商业关系的任何组织的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有直接商业关系(如公司顾问),那么只有当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判断认为这些关系不影响其独立性时,该董事才可任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做出上述决定时所考虑的众多因素中,应考虑这些商业关系对本公司、对董事本人、对该董事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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