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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环境下的电子审计证据》概要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8 4:06:00
些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大的方面如管辖权和网络交易适用法律的模糊性仍然存在。

    在电子文档的许可性受到质疑的情况下,试图得到获得承认的证据文件的人常常在验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上遇到困难。决定证据的许可性得由法院作出判断。组织实体降低与电子文档许可相关的法律风险的最佳途径是应用和维持一套可靠的信息系统,和使用有助于确立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恰当技术。

    对于电子签名来说,法律总体上是技术中立的,对适用于所有电子文档的可靠性标准未作出细化规定。电子签名的可靠性依赖于识别签发者的可能性,电子文档和签名之间联系的可靠性,以及判断文档在签名之后被修改的可能性。

与鉴证标准相关的建议

    研究小组建议,加拿大与审计证据和内部控制概念相关的鉴证标准应该根据电子审计证据及其证据所处的环境作出更新。更明确些说,报告建议加拿大鉴证标准作出以下调整:

• 承认审计收集的、用以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证据常常只以电子格式存在的事实;
• 对电子审计证据的特性进行规范,并指明其与传统审计证据的不同之处;
• 在现有建议中对审计证据的本质和来源提供更进一步的详细资料,以便将电子环境纳入考虑范围;
• 解释评估电子审计证据可靠性的难度, 建立帮助评估的标准;
• 阐明电子审计证据对审计方法的影响;
• 阐明电子环境对证据获取方法的影响;
• 阐明电子环境对审计线索和审计程序时间性的影响。

    对于电子审计证据给审计方法所带来的影响,指导也作出了细化的说明—在支持一个或多个财务报表项目的重要信息以电子形式生成、传递、处理、记录和/或保存的情况下:

• 复合式审计方法也许是开展有效审计的唯一途径;
• 在采用实质性审计方法之前,审计人员应该首先确信实质性审计程序的应用将显著降低检查风险,以使得审计风险降低到一个能够接受的低水平;
• 审计人员也许会得出下述结论,认为在实质性审计方法的基础上对一个或多个财务报表项目的审计程序进行有效计划是不可能或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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