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一起严重的
会计报表舞弊案中,由于
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签字的注册
会计师被
公安机关抓了起来,签字的两名注册
会计师感到委屈:项目经理认为自己没有亲自审计出发生重大错报的领域,没有发现重大错报是该项
审计业务的一名助理人员不谨慎导致的;
副所长根本没有接触过该项审计业务,只是所里决定让他签字。没有查出问题的助理人员认为自己已经严格按照《独立
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测试,没有不谨慎的地方。
[讨论与分析]
1.
审计报告的直接责任人是谁?
对于审计报告,直接责任人就是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在中国,一份审计报告需要单位审计项目的项目经理和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和主任会计师就是审计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因此:(1)签字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小组所有成员的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复核,并对工作进行评价,不仅作为对审计小组每个成员奖惩的依据,最主要是考虑是否可以利用
审计小组助理人员的工作做出专业判断,并对利用的结果负责。(2)建立
会计师事务所
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谨慎或
审计质量低下的助理人员,追究其责任。(3)慎用签名权。该案例中,项目经理和副所长受到处罚是应当的,因为他们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没有谨慎地签名。
2.按照《独立
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测试,就做到了谨慎执业了吗?
《独立
审计准则》规定的相关程序,是常规情况下的一般程序,作为注册
会计师不能照葫芦画瓢
机械地执行,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做出专业判断:应当实施什么程序、获取什么证据,得出什么结论?
目前,一些审计人员认为反正自己不用在报告上签字,因此不认真审计,做审计测试仅仅是做花架子,表面上该做的程序都做了,实质上怎么简单怎么做,底稿完善掩盖了实质上对独立
审计准则的违背。
3.如果签名是事务所安排的,自己对该
审计项目有保留意见,如何划分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分析会上尽量阐述自己的意见并提供依据,说服事务所改变意见类型。如果事务所不接受,注册
会计师应当把自己的意见及其依据记录在相关的底稿中,在需要的时候可以用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