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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外资、税收政策调研及对瑞投资指南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1 13:02:00

  一、瑞典投资环境概述

  瑞典国土面积45万平方公里,人口9 04.5万,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可顺利通达北欧、波罗地海区域和欧盟等三个大市场。据联合国贸发会(UNCTAD)统计瑞典是波罗地海区域诸国中累计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

  瑞典历来奉行自由贸易和国际资本准入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瑞典对外资企业采取开放的态度,他们认为外国直接投资可以带来新增资本、就业机会,以及新技术、市场营销技巧和管理经验等有利优势。此外,外资还有助于平衡贸易差额。作为欧盟、WTO和OECD等多边组织的成员国,瑞典实行完全市场经济和非歧视性原则,对不同产权和国籍的资本一视同仁,不会为保护本国产业而限制外国企业,同时,也不会针对外资实行特殊鼓励优惠政策。

  在瑞典,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服务导向型的,致力于在所辖领域提供协助和指导,积极开展劳工培训和再教育以及移民培训,为落后地区提供金融支持,资助有关新产品和新生产工艺的基础性专门研究。瑞典政府的目标并非为个体的企业或产业部门服务,而是着眼于创造全社会的生产能力和良好商业环境,至于个体企业或产业能否生存发展,取决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瑞典当地企业对外国投资者持积极肯定的态度,本土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都比较专业高效,无针对外资企业的外汇管制,劳工组织对待外资也是开放中立的。总而言之,外资在瑞典享有与内资同等地位,不会受到差别歧视待遇,也不会享有特殊的超国民待遇。

  二、瑞典对待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

  (一)产业政策

  瑞典建立了完善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没有特殊的产业优惠政策。但瑞典政府致力于宣传推广其尖端科技和优秀产业,指导内、外资进入信息通讯技术、电子、汽车、生命与生物科技、食品与林木加工等五大行业。

  总体上说,瑞典的所有产业都是对私人资本开放的,包括铁路、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这些曾为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在具体操作上,瑞典仅对一些有关国家战略利益的领域的投资项目加以限制(并非禁止),例如,军工、航空运输、海上作业、采矿、战略物资、银行保险等。限制手段主要是以发放许可证和牌照的方式筛选具备实力和资质的企业,只有获得许可才有资格进入这些行业。

  (二)地区政策

  由于瑞典是欧盟成员国,因此任何可能影响欧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举措(动用国家资源帮助特定产业或地区的行为)都是禁止的。不过,根据欧共体条约第八十七章的第一和第三条款,允许向那些生活水平低、失业率较严重的落后地区采取援助性政策,以帮助这些“欠受惠地区”(LFRs)的经济发展。同样地,也允许帮助某些特定经济地区和经济活动的发展,前提是这种帮助不能给欧洲共同市场的贸易条件和共同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在操作上,瑞典政府通过划定特定的区域来对投资进行引导和鼓励,北部Lapland、Norrland、Varmland等山区和北极边远地区为一类地区,Dalarna等中部山地为二类地区,北部沿海和南部某些地区为临时补贴地区。对在不同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采取了通过地方政府出面给予补贴、贷款等方式,实施其鼓励政策。

  (三)投资鼓励措施

  瑞典不对外资所有权进行限制,允许100%的外资控股权。但依照欧盟规则,如果是并购投资,按瑞典法律需要报瑞典竞争署批准。

  就鼓励性措施而言,瑞典对在一类和二类地区进行建筑机械设备投资的企业给予补贴和贷款。在一类地区,对中小企业的补贴可高达投资总额的40%,对其他企业的补贴达35%,贷款可达投资总额的30%;在二类地区,对企业的投资补贴为投资额的20%,贷款为投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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