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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5 1:21:30

      一、债转股企业划拨土地的处置与入帐方式

  我国现阶段国有大中型企业占用的土地90%以上为国有划拨无偿使用。即使国家出台了债转股政策,对于这类企业土地使用权在债转股后新成立的公司中如何处置与入帐也未做出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目前土地使用管理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在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前,要首先确定土地的处置方案。其中可供选择的处置方案有以下三种:一是企业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作为企业资产;二是企业租赁使用国有土地,这部分土地不作为企业资产,每年向国家缴纳租赁费用;三是作为国有资产出资入股,由国家授权给具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资格的单位经营。上述三种处置方案中除授权经营,其余两种处置方案企业都要承担很大的财务负担。以缴纳出让金为例,出让金的总额度为不少于土地评估值的30%,按土地评估值为10亿元计算,至少需缴纳3亿元的出让金。企业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费用,而且缴纳出让金也与债转股政策的初衷相悖。授权经营的方案虽然可以兼顾各方的利益,但授权经营需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复,不仅要费很多周折,效率低,而且企业获得批复的可能性很小。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可暂时将企业原国有划拨土地按照历次清产核资时的评估价值并经财政部门核难入帐的原值列示。凡是清产核资时未入帐的土地,待今后国家对债转股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提出具体处理方法后,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调整。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与企业以协议的形式约定上述事项,并在协议中约定按照土地使用权重新评估价值相应增减股本和出资比例。

  二、债转股企业应付福利费超支的财务处理

  由于债转股企业多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年积累形成了应付福利费超支,在帐面上体现应付福利费为负数。具体形成原因包括医疗费负担超支、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超支、住房房改形成的收支差等等。从深层次看应付福利费超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偏低,有些企业数十年没有涨工资,导致应付福利费提取不足;二是企业历史欠帐多、离退休人员多、工伤劳保多,逐年累积,积少成多;三是企业没有按照国家关于福利费提取、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福利费提取、使用和管理上存在不合理甚至违法现象,挪用、截留福利费现象时有发生,使本来就不足的福利费捉襟见肘。

    由于目前的审计、评估难则对此尚无统一、明确的标准,通常的做法是按照帐面值列示,而不做任何帐务处理。事实上尽管形成应付福利费超支的因素很多,但从本质上看应付福利费超支是企业的一种潜亏。如果按照帐面值列示将虚增企业的净资产,不仅与通过债转股减轻企业的负担、轻装上阵的初衷相悖,更为严重的是将使债转股后的新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影响企业今后的正常经营。即使撇开债转股的特点,应付福利费超支也应根据具体形成原因具体分析,并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对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合理提取、管理和使用的福利费应予以纠正;对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弥补的福利费部分应积极申请各级财政进行弥补;对超支、挪用或截留等原因形成的福利费超支应冲减企业的净资产,还应进行专项审计,查明原因,弄清去向并追究责任。对于以夯实净资产为前提的债转股,无论何种原因形成的应付福利费超支都应相应冲减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以确保应付福利费超支在新公司的帐面体现为零。

  三、债转股企业长期投资的赢实姓和有效性

  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一般都包括用以反映对外投资的长期投资料目。这其中除一部分正常的长期投资外,还有相当二部分是由企业问长期拖欠的应收帐款通过“债转股”形成的长期投资。从方法上讲对真实有效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债转股企业出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本的比例选择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计算债转股企业相应的净资产数额。对债转股企业来说重要的是如何确定对外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们认为应以贡献原则为依据加以确定。所谓贡献原则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其他相关的资产或资产整体的价值贡献,或者是根据当缺少它时对整体价值下降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贡献原则要求在评估一项由多个资产构成的整体资产价值时,必须综合考虑该项资产在整体资产构成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地确定该项资产的价值。

  按照上述原则,债转股企业对外长期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被投资实体的章程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债转股企业与其他股东签定了出资协议;三是被投资实体的营业执照真实有效并在持续经营期内;四是被投资实体的资产负债表经过合法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五是其它能证明被投资实体正常经营的有关文件。而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就不能证明长期投资的真实和有效。因此对债转股企业长期投资应针对每个长期投资的形成原因具体分析。对由企业应收帐款形成的,应恢复到应收帐款核算;对已经不存在的长期投资或记帐依据不充分的,应按零值处理。

  四、债转股企业应收款的债务处理原则

  根据黑龙江省经贸委公布的调查结果,全省债转股企业24户,平均资产总额为25亿元,平均应收帐款为4亿元。市场秩序混乱,企业恶意逃废债行为以及市场信用危机所形成的“债务”是导致企业应收帐款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另外个别企业疏于对应收帐款的管理,致使一些本应回收的应收帐款没有收回,使应收帐款不断扩大甚至形成了呆死帐。一些企业由于管理和核算上的漏洞,将已收到的应收账款不入账或推迟入账时间更加大了应收帐款的数额。

  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对企业的净资产影响很大。按照通用的财务会计准则,应收帐款一般用索取函证、实地调查和抽查会计凭证等方法评估。但由于市场信用程度低等原因,用于调查应收帐款的回函率都在5%以下。如果将末回函证的应收帐款均作为零处理,显然脱离实际情况甚远。因为企业中有些应收帐款大客户与企业问实际上形成一种动态的结算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晰,只是由于在选结算或因为金额巨大无法及时结清,因此不能一概而论。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提取坏帐准备金的比例,显然不足以抵偿应收帐款中的坏帐损失。从理论上讲对应收帐款已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呆死帐的应予以核销,包括债务人已经死亡或破产,或法院已经判决终止执行不可能再偿还的款项,或长期没有音讯、催讨欠费的成本不足以抵偿全额可以偿还的债权。对于发出函证收回的可以全额认定。对不具备呆死帐条件而发出函证没有收回的,应采用帐龄分析法提取超额坏帐准备金。提取的比例要因行业不同而变化,具体操作中应参照该行业不同时期平均坏帐水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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