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为会计计量属性的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
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已有诸多可供我们借鉴的成果。通常来说,
财务会计日常工作最基本的两项内容就是确认与计量(当然也有人将计量归为确认的内容之一)。如果用通俗的话说,会计就是将千姿百态的经济事项用标准会计语言进行记录的这样一项技术,而确认就是将五花八门的经济事项按会计标准语言进行分析、归类并记录的环节,而计量就是将经济事项按照会计语言规范进行量化记录的工作。计量与确认虽然不是丝丝相扣如影随形,但也是密切相关的,因为运用会计语言所作的任何一项表述都无一例外包涵着数量化信息的。在葛家澍主持的题为《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的课题研究报告(见
财政部准则委员会编
会计准则研究文库之《会计要素与财务报告》分册)中总结
财务会计的计量特点包括:⑴没有一种计量能离开数字的计算过程;⑵没有一种计量不存在不同程度的估计;⑶(
财务会计的)计量对象是企业交易或事项产生的个中要素,每项要素都有自己的特征,计量必须同应予计量的要素特征相适应;⑷
财务会计的计量,既然同价值有关,由于货币是价值唯一的可以捉摸的形式,与价值有关的计量就必须而且只能用货币作为同价值密切相关的各项会计要素的计量的单位,当然在财务报告中也包括一些非财务信息;⑸
财务会计的计量还必须在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计量特征或者形式或苏醒来反映计量对象的价值量。而计量最主要的两个要素或称组成部分是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在会计中,计量单位已经基本确定为货币单位——虽然通常认为是名义货币(涉及不同国家、地区名义货币不同);而计量属性则要复杂的多,因为长期以来都存在认识上的发展性和不稳定性,目前在国际范围内并没有形成一直认识。
目前,比较常见的会计计量属性有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清算)净值、公允价值,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而近年现金流量的现值已经有被公允价值取代的趋势。所以近年来讨论更多的是公允价值。其实到目前为止,无论时FASB准则体系,还是
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以及中国的会计准体体系,公允价值只是诸多会计计量属性中的一种。而关于公允价值定义,目前亦无统一认识,而一直致力于研究和发展公允价值的FASB对公允价值较为新近的定义是:“会计主体所在市场的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出的价格。”(SFAS №157),同时,该准则构建了一个“公允价值层级”,将活跃市场的报价定位为层级最高的优先地位,将不可观察的数据定位为优先地位最低的优先地位。该准则同时强调,公允价值是以整个市场为基础计量的,而不是基于个别的会计主体,即市场参与者假设。市场参与者假设包含风险因素,也包括因资产销售(或使用)限制的影响。该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提出的估值技术包括三种常用方法:成本法(cost approach)、收益法(income approach)、市场法(market approach)。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信息。对于
资产评估业界人士而言,这几种估值技术实在是太熟悉了。但反过来令人困惑或者说迷茫的是,评估所谓的公允价值并非作为会计计量基础的“公允价值”。而正如前文所述,按照目前的资产
评估理论认识,凡是
资产评估的结论均可称之为“公允价值”,但针对特定的资产所进行不同目的的评估所提出的公允价值结论却极有可能是不同的,因为评估涉及价值类型,也即特定
资产评估价值意见所能成立的价值基础。正如会计计量属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评估的价值类型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且因为种种原因,评估的“价值类型”似乎更加抽象。
在评估中,价值类型有时似乎也被称为价值基础。在中评协2002年引进出版的中文版的《国际评估准则》中这两者就参互使用,比如基本准则中用的是价值类型,而准则2中用的是价值基础。但遗憾的是,国际评估准则中直接使用了这一概念,而没有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有一些值得我们深刻领会的语句有必要引述:“价值是个经济概念,反映可供交易的商品、服务与其买方之间的货币数量关系。价值并不是事实,只是根据特定的价值定义在特定的时间内对商品、服务价值的估计。价值的经济概念反映了价值在有效日期内,市场对于某人由于获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所能增加的利益的评判。”(基本准则-4.5)“有许多种价值类型及其相关定义需要明确。有些价值类型是
资产评估中常用的标准价值类型,其他类型则适用于特殊场合,需要予以明确定义和披露。在运用和理解评估时明确披露价值类型和定义尤为重要,价值类型和定义需要特定的评估业务相适应。加值定义的改变会使各种资产所具有的价值产生实质影响。”(基本准则-4.6)“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基本准则-4.7)”
我国的《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第十四条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并对价值类型予以明确定义。”中评协2004年编著的《<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释义》中,对价值类型作了较为深入的论述:“价值类型是资产
评估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是指人们按照各种标准对
资产评估结果及其表现行式的价值属性的抽象和归类。简单地说,价值类型就是指同一资产相对于不同所有(持有人)、不同目的和不同市场条件而言,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每一种价值都有不同的内涵。”
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
资产评估准则释义均将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两大类。市场价值似乎容易理解,其实难以把握,而且市场价值之下再不细分小类,而非市场价值之下还有诸多具体类型,如国际评估准则2列举的非市场价值类型就有在用价值、市场限制性资产、特殊的具有特殊目的的或特殊设计的资产、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
保险价值、计税课税或征税价值、剩余价值、清算价值或强制变卖价值、特殊价值。需要说明的时,“市场限制性资产”、“特殊的具有特殊目的的或特殊设计的资产”这两项似乎并非明确的价值类型,但此两类情况落实到
资产评估业务中,实属具有特殊性质的价值类型。在我国评估基本准则释义中,就在沿用国际评估准则列举的上述价值类型时将该两项以及“剩余价值”剔除出去,保留了其余的价值类型。
至此,我们差不多可以试图浅显地理解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了:针对特定
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考虑其特定评估目的、资产特性、市场条件等因素,采取一系列限定措施进行约束之后才能给出一个具体的
资产评估价值意见。那么这一价值意见的形成所基于的这些限定和约束条件就构成了该评估价值意见的价值基础,将此类价值基础予以系统化和规范化并归类,就形成了
资产评估的若干价值类型。所以,价值类型其实就是为提出特定
资产评估价值意见而设定的一系列价值基础的归类。而价值基础则可以理解为为了提出特定
资产评估价值意见所设定的基础条件(即所作出的基本假设和限定)。在很多时候,价值基础和价值类型被视作同义语。(笔者对此略有不同看法,详见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