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评估价值类型尤其是市场价值的进一步认识
价值评估无论是作为在理论认识上还是技术手段上,都无法与会计截断分开,或者说价值评估无论是技术手段还是认识水平的发展都会受到会计计量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影响,会计计量和
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两方面的发展应该齐头并进。因此,深入认识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尤其是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类型的划分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如前所述,所谓价值类型就是以特定评估目的和资产自身及其所处的市场条件作为明确或者隐含的限制条件,从而区分成若干确定
资产评估价格的前提基础。也即人们将特定资产在评估时所设定的包括评估目的、资产自身特性以及市场条件在内的限定因素,划分成常见通用的若干类型,就是所谓的价值类型。通常而言,
资产评估目的、资产特性、市场条件各有许多种种类或形态,那么总结起来,特定资产在特定市场条件下,针对评估目的只能运用一种价值类型作为该项
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人们将这些价值基础加以归类整理,就成了我们如今所见的系统化、抽象化的价值类型了。但需要注意的是,价值类型属于价值基础,而价值基础不止于价值类型,还有如成本法下的成新率因素和编制因素、收益法下的收益分成系数及折现率、市场法下的因素修正系数等,共同构成广义的资产价值基础,但通常以价值基础指代价值类型,是因为价值类型是理论上的关键性因素,所以,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将加之类型于价值基础混同的看法。
作为
资产评估最重要的价值基础的价值类型,其实代表了一种认识,也就是说无论是对于财富而言还是对于资产而言,一物的价值是不惟一不完全确定的——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应该是作为商品的物的价格不惟一不完全确定,而物的价值应该是相对唯一而且确定的。
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价值(或者价格)发现的技术手段,其所评价出的物的价值(或者价格)总体可以被称为公允价值。但作为
资产评估目标以及结论的公允价值其实是公允价格的代称,而且此公允价值不完全等同于作为会计计量属性的公允价值。作为
资产评估目标和结论的公允价值是相对的、受限制的、局限于一定范围之内的公允价值,超出了限制就会失之不公了,比如,针对现行成本而言的公允价值和作为交易基础的而言的公允价值,应该是有所区别的——以公允的现行成本直接作为交易基础,肯定是不公允,反之亦然。但对同一物而言,各种价值类型基础上的公允价值是有内在关系的,比如,交易的公允价值通常是与现行成本有比例关系的,虽然针对个别厂商而言,这样的比例关系是有差别的,但针对一个厂商群体而言,这样的比例应当时相对确定的。所以,我们可以理解基于不同价值类型所评估出来的公允价值其实是针对特定价值基础而言的公允价格,针对一物而言的全部公允价格的集合组成该物在现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下的交换价格总和——包括实际交易价格和影子价格。这个价格组合是一个围绕着该物的价值波动的区间。通常,强制快速变现的清算价格偏于这个区间的最低端,而特殊价格偏于这个区间的最高端,其他价格分布在这两者之间。如此,我们可以理解价值类型其实是对评估对象的市场交易条件的约束限制,市场价值是最少约束限制的价值类型,其他价值类型都附加了更多的限制条件,附加的条件越多,其变现能力越受制约。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与国际评估准则不同,在英美等评估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其
评估理论中——尤其是企业价值
评估理论中,是没有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类型之分的,但所有的评估协会和评估界人士都无一例外地认为,
资产评估是必须要考虑价值类型的。在英
美国专家看来,所谓的非市场价值,只不过是市场价值的若干特殊价值形态。所以,无论我们是沿袭国际评估准则还是借鉴英美
评估理论,其关于价值类型的理论都没有根本性的差异,但实践应用中,如果我们坚持将非市场价值类型与市场价值类型截然分开,就会从起点处远离了正途。正如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常务理事、
美国评估师协会(ASA)资深会员、企业价值评估专家Greg Gibert先生所说:在许多类型的评估中,我们不像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那样划分‘市场法’和‘非市场法’。我们注意到,一些评估方法来自于特定类型的市场(销售相同类型的资产),而有些评估方法运用不同市场的数据完成价值估算。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把‘市场’定义为销售相同类型资产的市场,因此,它把有些方法称为‘非市场法’是正确的。”(见中评协网站《全面认识价值类型的作用——国外评估界关于价值类型的认识及理论等问题论述的启发》)因此,我们可以将非市场价值类型理解为市场价值类型的延伸,而所谓非市场价值其实是具有特定约束的特殊市场价值类型。这样理解的好处在于,我们可以更容易地在认识上和实践操作中,以市场价值为基准(基础),来确定基于其他价值类型的评估价值。
如果我们将所有的评估价值类型皆归为市场价值,而我们所称的市场价值在
美国被称之为“公允市场价值”(fairmarket value),在
英国以及香港地区被称为“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kert value),但目前
英国有一种倾向是舍弃公开市场价值而使用“市场价值”。但无论怎样,在
资产评估界所给出的价值类型中,没有“公允价值”这一类型,反之,评估界将所有的评估价值结论皆称之为“公允价值”,其本意即“公允的
资产评估价值结论”,而所有这些价值结论应该是以市场价值为基准并按具体价值类型进行修正之后的公允价值,而会计计量属性所谓的“公允价值”其实也几乎涵盖了这一思维体系,所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常务理事、
马来西亚不动产评估师Elvin Fernandez先生认为:“市场价值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对其做出了正确评价。
会计师现在已认识到这一概念的重要性和核心作用,并逐渐倾向于使用这一概念,即倾向于使用公允价值记账。市场价值认同市场并为市场所驱动。围绕这一价值概念已建立了许多用于确定价值的方法体系,如成本途径、收益途径和比较途径。非市场价值只是在没有确定的市场,或特定目的下需要非市场价值时才被使用。市场价值是所有评估业务的核心基础。”以此理念来评价市场价值,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市场价值包含了所有价值类型,而所有在国际评估准则中被列为非市场价值的价值类型,其实不过是市场价值的特殊形态,比如投资价值,在用价值、课税价值等等,都不过是附加了特殊限制(约束)条件的市场价值——这里的市场与交易条件完全不受限制的公开市场概念有所不同,而是基于交易条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不是完全受限——受限的程度限于可以通过牺牲价格来弥补所受限制因素的影响而交易终归可以进行为原则。也就是说,这种假设下,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的价格评估是以假定的交易为模型的。
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对于同一资产来说,基于各种不同价值类型所得出的评估公允评估价值结论可能是交叉、包涵的关系,而非割裂、邻接的关系。正如下图所示意了某资产在现时市场条件下的基于各种价值类型的评估价格(公允价值)的分布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一个示意图,对于特定评估项目而言,各种价值的涵盖关系可能有所差异。居于轴线中点处的是弃理论上的价值——比如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同时,还有一个隐含假设是基于各类价值类型所得的评估价值皆为一个区间而非单一点。)
图示结构表明笔者的认识,也即基于不同价值类型的
资产评估价值结论虽则可以统一称之为公允价值(公允的价值评估意见),但基于不同价值类型的价值评估结论是有差异的,有时候这样的差异甚至很大。所以,理解、认识价值类型对
资产评估而言是极为重要的。
但通常而言,市场价值会成为
资产评估的重要基础,正如1998年生效的《
俄罗斯联邦评估法》就规定:“如果有关对评估对象进行强制评估的法令或约定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协议中没有规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则应采用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如果其他法令在说明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时,未使用本法或评估准则中包括的价值术语,而使用‘实际价值’、‘合理价值’、‘相关价值’、‘真实价值’等术语,同样适用上述规定。”所谓“现有用途下的市场价值”在评估中可以理解为“在用价值”,而非最佳用途前提下的在用价值,在会计计量方面似对应到公允价值的某些情况。
对此,中评协评价价值类型理论在评估实践中的意义时就说道:“划分价值类型并不是目的,进行划分的目的在于将非市场价值类型或其他价值等有特殊定义的价值类型与评估业务中最常使用的、定义为评估界和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市场价值区分开,避免评估报告使用者将非市场价值评估结果误认为市场价值评估结果,以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同时,“⑴同一资产具有不同类型的价值,评估师应当避免使用未经定义的、笼统的价值概念。⑵评估师应当在与客户进行充分讨论之后,根据评估目的选取合适的价值类型。⑶评估师应当对选用的价值类型进行明确定义和说明。”这固然是不错,但似可进一步明确一点,价值类型与评估价值(即价值评估结论)的关系是:评估目的、资产特性、市场条件共同决定(所选择的)价值类型,价值类型与其他评估价值基础共同决定评估价值,而非相反给出一个评估价值结论后,再去定义其价值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