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金融不良债权的评估工作往往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特别是有关的资料依据难以取得与相关债务责任人的不配合。这些限制条件往往牵涉到各种法律问题。
担保就是其中之一。本文针对金融不良债权评估中涉及
担保的几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供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金融不良债权评估中,影响债权价值的因素繁杂且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
担保的存在,更增加了债权价值的评估难度。例如,如何衡量保证人对偿债价值的影响;脱保情况下保证责任的分析;因政府部门无
担保主体资格导致保证无效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分析;假设清算法下如何考虑债务人为另一方借款所提供的
担保等。笔者根据自身评估实践,针对这些问题,尝试提出以下对策。
一、如何衡量保证人对债权价值的影响
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保证一般为连带责任保证。从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在理论上是处于同一顺序的。但是,实践中保证人作为从债务人与作为主债务人的借款人的地位还是有所区别的。保证人相对主债务人的差别有:
第一,保证人较之主债务人主动还款的意愿更差。特别是许多行政干预下的保证贷款都是如此。并且,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了解一般较之对债务人的了解更少,这样,保证人就更易隐匿财产。还有在债权人向其追究责任时,往往向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施压,这又使得债权人在维护债权过程中更可能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不当干预。
第二,由于
担保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
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的
担保下,债权人在追究保证人保证责任时是受到限制的。
第三,作为债权人的各大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任务繁重,其在与潜在投资者交易谈判时处于心理弱势。而不良资产的潜在投资者在拟受让某项债权资产时,对债权价值往往采取保守的估计,这样更导致
担保债权的贬值。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可见
担保的债权价值与债务人直接偿债的债权价值是有区别的。但是在债权价值评估中,一些评估机构往往没有考虑
担保债权的特殊性,也未在报告中披露,这是很不恰当的。笔者认为,评估中
担保与未
担保债权之间的差异,应尽可能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量化。
(一)差异的量化
评估人员在确定该差异时应进行尽职调查,结合债权人(评估委托方)拟定的处置方式及其处置目的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可行的量化方法。
笔者认为较切实的量化方法有市场成交案例因素修正法与影响因素判断折扣累加法两种。
1.市场成交案例因素修正法
市场成交案例因素修正法是指搜集市场上近期发生的保证人偿债可比案例,通过分析,找出同等情况下保证人实际偿债情况和无
担保偿债情况之间的差异,以得出各影响因素的量化结果。然后,将所评估债权保证人与比较案例中保证人各自的影响因素进行比较,据此对比较案例中各项影响因素的量化值进行修正,从而得出对债权价值的影响值。
运用此方法时所选比较案例一般应不低于一定数量(通常情况下不得少于三个)。此方法还要求评估人员对各比较案例中的保证人有较全面的了解、对各项影响因素设定科学的量化标准。此方法操作时较为复杂。
2.因素判断折扣累加法
因素判断折扣累加法是指先考虑保证人不处于从债务人地位时各项因素对其偿债能力或可偿债金额的影响,再考虑保证人处于从债务人地位时各项因素对其偿债能力或可偿债金额的影响。每项因素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均以两者偿债能力的百分比来表示。最后相加保证人处于从债务人地位时各项因素对其偿债能力或可偿债金额的全部影响。
此法受评估人员主观判断的影响较大。由于上述各项影响因素之间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交叉关系与因果关系(如保证人的偿债意愿因素就受到
担保时效或法律效力等因素的影响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实际上是很难单独予以量化。因此使用此法,也是有难度的。
无论采用何种差异的量化方法,都需要一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定条件。在对差异的量化过程中,评估人员中一定要和债权人(评估委托方)保持充分的沟通,而评估或评估分析结论最好以区间值的方式来表示。
(二)充分披露
对上述差异的量化有时是很困难的。为了使债权人(评估委托方)能够合理理解并利用好评估或评估分析的结论,不管上述差异能够量化还是不易量化,评估人员都应该在报告中对债权价值受
担保因素的影响作出充分的披露。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不良债权受偿金额中由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分别偿债的金额;是否对所述
担保因素产生的差异进行了量化;差异是如何量化的(包括设定的量化前提或假设条件)或未予以量化的具体原因。
二、脱保情况下的但保责任
目前对于保证人已脱保的情况,许多评估机构都认为此时
担保已无效,因此将债权价值直接评估为零。笔者认为仅依据已脱保的情况作出债权评估值为零的结论并不妥当,因为现实中存在许多脱保后保证人偿债的案例。脱保后保证人偿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根据债权人搜集到的新的借款资料,确认脱保债权的诉讼时效失效的情况转为有效;
2. 通过债权人的努力,保证人重新确认其
担保责任;
3. 保证人为维护自身信誉或出于其他方面考虑,主动愿意承担
担保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在对评估基准日已脱保的债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1. 获取相关债权方面的详尽资料和律师意见书;进行尽职调查,获悉债务方的还款意愿和
企业经营现状。
2. 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对已脱保债权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可以有:
(1)确定保证人完全无偿债可能,在报告中将债权价值评估为零。
(2)确定保证人有一定的偿债可能。分析脱保情况下保证人偿债可能,并将其量化(如在债权包的价值评估中,当脱保债权达到债权包中债权的一定比例时,评估师应对债权包偿债可能进行概率分析。)如果不能够直接量化,则要分析在诉讼时效已结束的前提下是否有进行评估的必要和可能。
3. 将调查了解到的信息及分析与债权人(评估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从而采取适合债权人需要的评估办法、决定不同评估办法下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和方式。
三、因政府部门主体无担保资格导致债权担保无效时的债权价值评估
在各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政策性不良资产中,政府部门提供的无效
担保很多。此类债权的评估和分析是相当困难的。这是因为:
1.一般来说,所涉及的政府部门都不愿配合评估工作,评估人员无法取得充分、有效的资料;
2.对此类
担保责任的追究往往会受到极大的干扰和阻力,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可能会对债权人实施信息(如不动产方面的信息、预算外收入来源等)封锁或通过其行政资源对诉讼程序进行干预。
3、政府部门主要依靠
财政拨款维持运转,原来的预算外资金现已纳入预算内管理,即使有账面资金,也往往有专门用途。一旦执行强制偿债,可能给政府管理机构的运转造成困难,因此最终的执行结果不容乐观。
4、很难找到相似的处置案例参照,因此也不能运用假设清算法。
笔者认为,对上述政府部门赔偿可能的评估或评估分析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债权人(评估委托方)和评估人员双方应加强沟通,就相关政府部门赔偿责任是否可以采用适当方法进行评估或评估分析进行探讨,以决定相关债权或
担保证状况是否纳入委托范围。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与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谈判对
担保证责任的解决可能更为恰当。时下,不考虑政府
担保的具体情况,将政府部门
担保的债权都纳入价值评估的范围也不是有效的。
第二,合理选择评估方法。由于市场比较法等方法都难以运用,因此比较可行的分析方法是专家打分法。各大资产管理公司现都拥有一批具备债权处置业务经验的人员,他们对政府
担保债权偿还价值的实现的最终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有着相当的认知。评估人员通过对专家意见的
统计、分析和归纳,并经多轮征询、反馈和调整之后,是能够得出相对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三,充分重视
相关法规对政府
担保债权偿还价值计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规定:主
合同有效而
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
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八条规定:主
合同无效而导致
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些规定,我们都应予以重视。最后,需要根据政府
担保债权的具体情况,对债权价值选用合理的变现系数。这一变现系数除了需要考虑债权的处置时间、处置的市场因素外,还需着重考虑处置方式、诉讼成本及其风险等。
四、采用假设清算法时如何考虑债务责任人为第三方借款所提供的担保
评估人员在对债务责任人偿债能力运用假设清算法进行分析时,经常会遇到债务责任人还为另一方的借款提供
担保的情况。评估此类
担保应确定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即:
1.此类
担保证是否存在,如存在,它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2.相关保证行为是否有效或已过诉讼时效?
3.此类保证所涉及的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责任人情况如何?
对于此类
担保的处理中存在着两种偏向:一是因资料不全就根本不考虑债务责任人的
担保状况,二是全额确认债务责任人对另一方的
担保债务价值而不考虑主债务人的偿债的可能。这两种偏向都是不对的。
力争量化此类
担保的债务价值是评估人员的职责。评估人员应首先对债务责任人是否承担此类
担保及其现实状况进行尽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分析评估出此项
担保债务价值的可能以及分析评估工作所需的成本和时间,并就此和委托方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确定评估人员对此
担保债务的关注深度和广度。
此类评估工作当然也是较为复杂的,需要业内人士的继续探索。
五、相互担保情况下债权价值的评估
在
担保债权评估中还碰到有这样的情况,原同属于一
行政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的两个企业均向某一
银行借了款,当时应原属部门的要求,双方相互提供借款
担保。后因这两个企业均亏损严重,都失去了清偿债务的能力。而
银行又将对这两个企业的债权剥离给了同一个资产管理公司,而该资产管理公司又将这两项债权都打在了同一个债权包中。此时两个企业的债务是紧密关联的,向
担保的企业去追索偿债责任已无意义,而只能是根据两个企业各自的偿债能力,将所有债务在这两个债务责任人之间重新进行划分。这往往也是企业原管理部门的意愿。以下是此类债务在两个企业间合理划分的方法:
设上述的两个企业中,甲企业为乙企业贷款
担保责任金额为X,这样可建立以下债权人按两企业资产与债务的比例获取受偿债务金额的函数式:
f(X)=(D甲+X)×A甲/[L甲+X] +(D乙-X)×A乙/[L乙-X]
式中:A甲与A乙是甲企业与乙企业的有效资产总额;
D甲与D乙是甲企业与乙企业欠债权人本息额;
L甲与L乙是甲企业与乙企业的有效负债额;
对上述函数求导后,可得出f(X)的最大值——即债权人的最大的受偿价值以及甲、乙两企业进行了较合理划分的债务偿还额。
举例如下:
已知,D甲=1亿元,D乙= 6亿元;
A 甲=2亿元,A乙=4亿元;
L甲=3亿元,L乙=10亿元。
f(X)=(1+X)×2/[3+X](6-X×4/[10-X]
对函数式求导并设f ( X ) = 0 后,可得X1= 4 / 3X2=41/9。由于甲企业资产一共才2亿元,承担不了41/9亿元这一债务责任,因此X2 是不合理的根,予以舍去。取X1=4/3 代入,
可得从甲企业的受偿金额=(D甲+X)× A甲/[L甲+X]=(1+4/3)× 2/[3+4/3]=7/3 × 6/13 ≈ 1.076(亿元)
从乙企业的受偿金额=(D乙-X)×A乙/[L乙-X]=(6-4/3)× 4/[10-4/3]=14/3 × 6/13 ≈ 2.154(亿元)
而f(X)≈3.23(亿元)。
这是债权人7亿元的债权按甲、乙两企业承担能力得出的最大可受偿价值,也是对甲、乙两企业较合理的债务分摊。(作者单位:江苏众天信
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