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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者保护制度五项基本内容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9 0:50:34
933年《证券法》第17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0条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则。由于这些规定非常原则,具体操纵行为的认定主要还是依靠法院的判例。根据立法与判例,操纵行为主要包括:1、虚拟交易,即对敲和对倒;2、涉及真实交易的操纵,又分为以诱使他人买卖为目的的交易行为、稳定价格和锁定价格行为、集中买卖、在分销中邀买或购买证券;3、对操纵的传言或虚假陈述;4、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5、其他类型的操纵,如限制证券的供给、定购证券却无意买入、公司的不当管理等。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降低投资风险 

  为了维持投资者信心,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1970年,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成立了一个证券业的非营利性会员组织———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基金包括四个方面的来源:国会拨付的发起基金;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各出10亿美元的信用额度即无担保贷款;每个会员公司每年所必须交纳的会费;所有资金经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等。法律要求所有按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成为自己的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5%。交纳会费,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宗旨是防范证券公司破产所带来的投资人的非交易损失,从而在券商面临破产或陷入财政危机时,投资者依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投资者保护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包括:因证券商周转不灵或结束营业变卖资产而造成的股票、政府债券、共同基金、票据、无抵押债券、股权、认股权证、期权、货币市场基金和可转让存单的损失。 

  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及时有效地弥补投资人损失 

  当投资人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是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美国证券法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为受害的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私法救济手段。这一机制的内容包括: 

  1、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了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事由、赔偿责任主体和损失额计算方法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以下情形须承担证券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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