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3年《证券法》第17条、1934年《
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0条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则。由于这些规定非常原则,具体操纵行为的认定主要还是依靠法院的判例。根据立法与判例,操纵行为主要包括:1、虚拟交易,即对敲和对倒;2、涉及真实交易的操纵,又分为以诱使他人买卖为目的的交易行为、稳定价格和锁定价格行为、集中买卖、在分销中邀买或购买
证券;3、对操纵的传言或虚假陈述;4、散布虚假信息操纵市场;5、
其他类型的操纵,如限制证券的供给、定购
证券却无意买入、公司的不当管理等。
设立
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降低投资风险
为了维持投资者信心,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1970年,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成立了一个
证券业的非营利性会员
组织———
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基金包括四个方面的来源:国会拨付的发起
基金;财政部和联邦储备
银行各出10亿美元的信用额度即无
担保贷款;每个会员公司每年所必须交纳的会费;所有资金经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等。法律要求所有按照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全国性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成为自己的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5%。交纳会费,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
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的宗旨是防范
证券公司破产所带来的投资人的非交易损失,从而在券商面临破产或陷入
财政危机时,投资者依然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的投资者保护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包括:因
证券商周转不灵或结束营业变卖资产而造成的
股票、政府
债券、共同基金、票据、无抵押
债券、股权、认股权证、期权、货币市场
基金和可转让存单的损失。
建立
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及时有效地弥补投资人损失
当投资人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
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是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
美国证券法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
民事诉讼赔偿机制,为受害的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私法救济手段。这一机制的内容包括:
1、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了承担
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事由、赔偿责任主体和损失额计算方法
根据
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
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以下情形须承担
证券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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