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专门性问题,依照规定程序,聘请或指派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
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以有关社会
组织和个人保存的
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拥有的财产作为鉴定客体,通过调查、研究和验断,做出鉴定结论,为案件需要证明的对象提供证据材料所进行的一种鉴定。它是
司法鉴定的一种形式。
一、
司法会计鉴定的模式
国外的司法鉴定大致可分为大陆和英美法系两种模式。(1)大陆法系的
司法鉴定由法院指定或委托鉴定人,但大陆法系的鉴定结论对法院没有约束力,结论不能说服法院,法院可拒绝接受。鉴定机构是独立的,法院不能进行干预,当事人有很大权限。如当事双方同意聘用同一个鉴定人的话,法院必须接受。(2)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当事人对抗制度。原、被告双方都可以找鉴定人,一定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找鉴定人,法院一般不行使这种权力。鉴定机构社会化、民间化、不隶属于任何机构。双方当事人靠鉴定人通过鉴定结论在法庭上辩论来说服法官。
我国的司法鉴定模式与大陆法系相似。同样,
司法会计鉴定模式也是如此。
二、
司法会计鉴定
相关法规 司法会计鉴定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暂,实务领域虽有所运用,但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依法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尽快制定统一的
司法鉴定法已是当务之急。
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国家司法部在此职能下进行了大量艰苦的工作,于2000年8月1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并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12日颁布《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司法鉴定法制建设开了个头,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把社会各方面的
司法鉴定
工作纳入了有序发展的法制轨道。
三、
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前景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
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经济交往、经济联系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广泛、深入和频繁。无论是在内容还是表现形式上都更趋错综复杂。基于经济利害关系不同而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摩擦而形成的经济纠纷案件亦在所难免。因而,为妥善解决经济纠纷,严历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就必须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立法、执法体系。
司法会计作为连接我国两大中介平台—注册
会计师和律师的桥梁和纽带,也必将得到充分重视并蓬勃发展起来。
根据有关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是指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及社会专业鉴定组织。我国现行司法鉴定领域,公、检、法机关及社会鉴定
组织繁多,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所驱动,司法鉴定活动中腐败丛生,已严重危害到司法公正。一些诉讼专家认为,按我国的审判方式,从诉讼公正的角度出发,由法院委托社会上的鉴定部门鉴定更为合适。借鉴西方国家司法会计发展的经验,
司法会计应由最具有独立性的
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是较为合适的。作为
会计师事务所的新领域,
司法会计鉴定将会极大地拓宽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为其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服务领域。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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