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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企业战略联盟的构建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7 6:35:04

  摘 要: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之间的差距还很大,不仅在国际市场上难以与发达国家抗衡,而且面临国内市场被发达国家跨国农产品加工企业侵吞的危机。农产品加工企业仅凭自身单一的力量很难在市场竞争中取胜,通过建立战略联盟的方式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风险或成本共担、优势互补的战略目标。构建农产品加工企业战略联盟的对策是:强化企业联盟合作意识;大力扶持我国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集团;发展自身核心竞争力;强化自身保护;完善跨文化管理;拓展与跨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战略联盟;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农产品加工企业;战略联盟;竞争力

  加入WTO后,具有规模、资金、技术、管理和国际营销网络优势的国外农产品加工企业纷纷进入中国抢占市场,市场竞争的环境日益激烈。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时间不长,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经营水平还处于较低的层次,还不具备与国外农产品加工企业抗争的能力。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小、工艺技术装备落后、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管理水平不高、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制约着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因此,如何在短时间内整合资源优势、壮大企业实力、提高整体竞争力是我国农产品加工业面临的重要课题。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通过建立战略联盟,以股权参与或契约联结的方式建立较为稳固的“双赢”合作伙伴关系,在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同时实现资源共享、风险或成本共担、优势互补等战略目标。

  一、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战略联盟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品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

  我国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并不差于国外同类产品,但是缺乏在世界市场上的品牌效应,长期以来只能以低价作为竞争优势。直接到目标市场生产和推介产品,又面临构建营销体系投资成本过大等困难。如果选择与自己有互补优势的国外企业作为合作伙伴,以联合销售、分销、共创品牌等形式,利用对方在市场开拓、产品营销、服务网络方面的优势,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不熟悉当地市场情况和销售渠道不易控制等问题。通过与当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共同设计、生产农产品,注重农产品加工的差异化、个性化,合作进行品牌开发推广工作,有助于我国农产品在国外市场树立品牌形象,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既促进农产品的出口创汇,也扩大了我国农产品加工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2.有利于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强科技研发能力和提升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战略联盟,在协作中学习和掌握联盟伙伴优秀的技术和技能,是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增强研发能力的快捷而有效的方式。我国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尝试与国外相关企业或科研机构合作建立R&D机构,跟踪了解世界农业高新技术的发展现状与发展方向,通过信息资源共享、技术人员交流等方式,充分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先进科研成果,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对于研发难度大,创新周期长的项目,联合开发方式能够分担新产品的开发成本和风险,保证技术开发的成功率,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通过跨国战略联盟与拥有先进技术的国外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不仅可以接触深藏在国外公司内的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通过合作,可以创造新价值,产生新知识,最终有利于双方提升各自的核心竞争能力。同时,在企业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通过与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合作,可以充分了解现代化企业的运作机制、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为国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供帮助。

  3.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

  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国外跨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竞争,犹如小舢板对抗“大航母”,同时,规模小也加大了产品的成本。只有规模经济才能降低市场营销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而规模经济的实现必须以大批量生产销售为前提。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需求已向多品种方向转变,增加了实现规模经济的难度。战略联盟可以很好地将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加深分工,强化技术进步,使不同企业之间的资本、技术、人力、信息资源得以有效、灵活组合,这样就可以充分利用由环境变化所带来的市场机会,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成本,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4.有利于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发挥相对竞争优势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这使我国企业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成本较低,国际竞争力较强。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基于对本国市场的熟悉而形成的本土市场比较优势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是一种特殊的发展要素。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完全可以利用这些现实的竞争力,通过与自己有共同利益的国外农产品加工企业组建跨国战略联盟,合作发挥各自的潜能,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彼此的战略目标。

  5.有利于减轻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投资经营风险

  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借助战略联盟方式与伙伴企业的合作,将大大降低各方面风险。就技术开发来说,研究和开发一项新产品、新技术常常受到自身能力、信息不完全、消费者态度等因素的制约,需要付出很高的代价。而且随着技术的日益复杂化,开发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过建立战略联盟,可以扩大信息传递的密度与速度,避免单个企业在研究开发中的盲目性和因孤军作战引起的全社会范围内的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从而降低投资和经营风险。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国外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可以借助合作伙伴去开辟、理顺投资过程中各道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资金的浪费,也有利于我国企业尽快熟悉、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社会环境、风俗习惯,避免一些意外风险的出现。并且,战略联盟所提供的产品往往通过各个企业之间外联型的、相互衔接的附加值生产网络而实现增值。各企业都是以自己所从事的那一个环节上的优势活动获取相应利润,充分发挥了各自企业的产品、市场、技术优势或管理、服务优势,成功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有助于减轻投资经营风险。

  二、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战略联盟的步骤

  1.结盟前的准备

  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具备建立战略联盟的动机后,首先应对自己的事业及所属环境的情况进行客观而深入的分析研究,要分析本企业的资源、生产能力和市场潜力,评估现有企业的优势,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有必要结成战略联盟,联盟的目标是什么,应当与什么样的企业结成伙伴关系,以及合作的方式与程度。

  2.选择合适的结盟伙伴

  企业一旦决定要组建联盟,就要考虑选择合适的结盟伙伴的各种因素和标准。这些标准可以归纳为3C原则,即兼容(Compatibility)、能力(Capability)和承诺(Commitment)。

  (1)兼容性。兼容性主要是指联盟成员在经营战略目标、合作的指导思想、对员工的政策、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上的和谐一致,而其中最重要的是经营战略目标的一致性。

  (2)能力。理想的合作应是与一家规模和实力相当的企业进行联合,这样能对联盟起互补的作用,如技术、市场和资源等方面的互补,使联盟成员之间能实现互惠互利。

  (3)承诺。联盟成员之间承诺建立一种长期而稳固的合伙关系。从对方的承诺中可以看出对方是否真正有诚意结盟,只有真诚合作,才可能有成功的联盟。但建立起这种长期的合作关系,仅通过承诺是不够的,重要的是相互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彼此相互依存,相互依赖,对于联盟伙伴的承诺要估计其能实现的程度。

  3.订立意向性协议

  在选择好联盟伙伴后,就要与联盟伙伴签订一个比较简单的意向性协议。包括联盟伙伴对加入联盟的基本意见、联盟所采取的形式与方法、联盟的目标、联盟领导机构的产生和权限以及联盟成立的费用和未来联盟中各企业利益的分配原则等。

  4.谈判

  谈判不再是一输一赢的传统谈判,而是一种全新的双赢的谈判,为以后双方的良好的合作打下基础。在谈判过程中,要了解自己和对手的讨价还价能力,以及各方利益所在,做到知己知彼。提供各种可行性的方案给对方选择,而非逼迫对方接受自己所提出的单一条件。一旦双方同意了几种可行性的方案,就探讨这些方式给各自带来的利益有多大,从中选择出双方都愿意接受的方案。在谈判时不要立即把所有的信息都披露出来,尤其是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等时特别要注意。在谈判的每一阶段都要仔细分析对方,并站在对方的位置上进行思考,随时调整和变换谈判的手段、方法和心态,不要做出自己不能兑现的承诺。

  5.签订合同或正式的协议

  在联盟双方谈判之后就要签订联盟合同或协议,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可有效减少冲突和机会主义行为,促进相互信任。

  (1)首先应确定联盟的共同目标,只有杜绝短期行为,才能有利于联盟关系的发展。

  (2)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作领域和合作边界,制定限制性条款和保护性条款,如设立惩罚机制、保密协议等以防范机会主义行为,保护企业的核心能力。

  (3)要制定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将所有可能的利益冲突明朗化,体现“双赢”思想。在联盟合作中,成员企业间收益不均衡是难免的,双方都应着眼于长远的战略利益,求大同,存小异,减少短期利益冲突。

  (4)明确联盟中止条款,防范联盟带来的风险。

  (5)建立解决纠纷的机制,使难以避免的纠纷产生后能迅速得到有效解决。

  6.联盟的实施和运作

  在联盟协议签订以后,各方就要着手组织建立联盟组织。按照协议的规定,各自提供联盟所需的各种设备、资源和工作人员。双方应当共同努力,遵守联盟协议的规定,同甘共苦,相互监督,把冲突和风险减少到最小,最大限度地将联盟的成果转化为各自的竞争优势。对联盟方损人利己的行为和倾向,要及时采取对策,或按协议规定对其制裁,或终止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联盟协议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而联盟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与联盟方进行谈判,协商解决。

  三、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战略联盟的对策

  1.树立长期战略目标,强化企业联盟合作意识

  联盟的发展趋势表明,如果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不进行联盟,长期独往独来,就会影响企业参与国际分工的广度和深度,并且与许多新的市场机遇和投资利益失之交臂。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种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企业竞争关系进行战略性调整,应从对立竞争走向大规模的合作竞争,与其它企业甚至是竞争对手进行协作,以增强自身整体竞争优势。

  2.大力扶持和抚育我国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集团

  在当今的国际经济合作中,仅靠广阔的市场、低廉的劳动力或丰腴的土地、资源,是难以与国外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对等合作关系的;要想与跨国公司成功构建战略联盟,必须拥有具备强大国际竞争力和互补性技术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应有重点地选择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培育与国外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战略联盟的优势。在这个过程中,可先以国内联合的方式,建立国内战略联盟,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如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北大荒米业与上海乐惠、湖南裕湘、青海丁香、北京粮集等通过品牌嫁接、渠道网络合作等结成了战略联盟;要尽快推进国内农产品加工企业间的资产组合,迅速整合同业实力,突出主业优势,变自相竞争为共同发展,联手开拓海外市场,增强农产品加工企业跨国经营的综合实力。

  3.发展自身核心竞争力,建立对等的战略联盟

  联盟中的外国投资者大多是以取得进入中国市场的便利为目的,合作双方的经营能力不对等,知识多为单向流动。如果联盟各方实力严重失衡,强大的一方可能会对盟友指手画脚,而弱小的一方又会过于依赖强大的合作伙伴,这样联盟便不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其稳定性和发展前景也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如果走出了联盟的第一步,就应努力从低级形态的合作向高级形态的、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特点的战略联盟转变;从单向的技术、资金吸纳逐步转向双向和多向的知识流动;从经营能力、经营资源的不均衡转向均衡的战略联盟形式。否则,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中,很容易形成对外资的过分依赖,从而失去长远的竞争优势。

  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实现这一转变,应当在联盟中确立明确的组织学习意识,或者通过缔结以学习或创造知识为中心的战略联盟,获取其它组织的隐含性知识,而且还能与其它组织合作创造新的交叉知识,发展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围绕知识的不断创新为目标的知识联盟,能够适时地调整联盟各成员的关系,促使不同价值观和文化的融合,使之成为企业创新的重要推动力。

  4.明确联盟中合作与竞争的边界,强化自身保护

  战略联盟尽管对强化企业竞争优势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它也为竞争对手提供了以很低的代价进入市场、获取新技术的机会。也就是说企业在缔结战略联盟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建立战略联盟时应当坚持在竞争中增强合作,在合作中提高竞争力的原则,防止出现只重合作而忽视竞争的片面倾向。否则在合作过程中,不知不觉的将自己的竞争优势拱手让人。如我国传统的景泰蓝制作工艺和陶瓷绘画技术就在所谓的合作中,毫无保留地泄露出去。因此,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与国外企业缔结战略联盟时必须确立自己的战略目标,并根据能否真正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是否有利于技术、产品的升级换代以及对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无实质性帮助来选择合作伙伴;在联盟的运营过程中更要经常检查战略目标的实施情况,加强战略联盟内部的协调与整合;保护好自己的品牌、技术和分销权等无形资产,强化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联盟权力的单向位移,保证战略联盟的有效运行。

  5.加强联盟双方的沟通,完善跨文化管理

  由于联盟双方文化背景、价值观、经营理念、企业制度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各自的利益侧重点不同,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一些摩擦在所难免。为此,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建立战略联盟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传达系统,及时进行信息沟通,使各自意见能畅通地交流,增进双方的了解,消除不必要的磨擦。第二,要强调团队文化。团队文化不是以牺牲合作伙伴利益来服从整体目标,而是讲求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要建立团结的管理团队和有效的分歧协调机制,灵活地协调文化差异,做好人力资源、战略目标、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管理和整合,真正取得联盟的协同效应。第三,建立信任关系。在战略联盟中应对联盟伙伴给予充分的尊重,经常听取联盟方的建议,消除合作中自觉或不自觉产生的习惯性防卫心理和行为,避免损耗企业的精力,巩固双方的信任关系,使合作长期、稳定的发展。

  6.循序渐进地拓展与跨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总的趋势是联盟方由竞争向更高形式、更激烈竞争内涵的合作转变。如果在联盟过程中急于求成,会造成联盟的基础不稳定、发展不充分,从而导致联盟的失败。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分阶段地与国外跨国公司建立战略联盟,逐步由初级松散的合作关系向紧密型的合作关系推进,通过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壮大自身实力;在联盟建立之初要建立阶段性的目标,始终坚持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在联盟中求发展、在发展中建立新的联盟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时,寻求新的战略伙伴、新的合作模式,以适应自身不断变化的成长要求。

  7.发挥政府在农产品加工企业战略联盟中的指导作用

  在战略联盟中,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和经济管理机构行使着管理者的职能,其职能责任包括计划、协调、服务和监督等内容。具体包括制定有关农产品加工企业战略联盟的长远规则和短期实施计划,以指导和安排企业联盟,从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联盟朝着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规模结构的方向发展;完善法律、法规,保证联盟的可靠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联盟所发生的各种问题进行调解和实施仲裁;同时随时注意企业联盟的动向,维护企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实现强制性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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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妮娜 索志林 来源:边疆经济与文化2006年第10期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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