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
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中、省驻连各单位,各企业(企业集团)及持有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为做好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工作,按照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以及《
大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大财会[2007]27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
教育。2008年新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可不参加2008年继续
教育。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面授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三天)。
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
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二、继续教育组织实施部门
全市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的
组织管理工作由市
财政局负责实施,政策咨询电话:82185599 82185589.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
教育培训工作由以下单位具体
组织实施:
1.市
财政局负责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培训工作,培训报名地点定在大连市会计服务中心(
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20号)。
2.各区市县(不含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
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培训工作。
3.中、省在连单位、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企业集团)负责所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培训工作。
三、继续教育重点内容
1.新企业
会计准则体系。
2.新
企业所得税法。
3.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单位预算编制及部门预算。
4.《会计法》等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
职业道德教育。
5、《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
各继续
教育实施部门应依照按需施教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各行业、各层次培训班的学习重点。如对
上市公司、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将《企业
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等作为继续
教育的主要内容。
四、报名联系方式
1.市
财政局(
大连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82655837 82801161
2.区市县
财政部门:
旅顺口区
财政局86628367
开发区
财政局87922935
金州区
财政局87694734
保税区财政局87319957
普兰店市
财政局83123840
瓦房店市
财政局85613071
庄河市
财政局89814557
长海县
财政局89883602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财政局85283748
3、各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自定。
五、其他
1.各继续
教育实施部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制订、报送培训计划,保证培训质量,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区市县财政部门和市会计服务中心须按季或按月及时报送培训计划,其他单位须提前一周报送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师资须执行市
财政局统一要求,有特殊需要的,需提前申请商定。
2.未参加2007年度继续
教育的会计人员,须在2008年8月底前补齐,以后不予办理。
3.办理继续
教育抵免的时间为每年12月1日—12月29日(公休日除外),地点:
大连市财政局会计处(
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617房间)。
2007年度符合抵免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的,可在2008年3月3日—7日到市
财政局会计处补办,以后年度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过期不予补办。
4.未能完成上一年度继续
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须在补齐后方能报名参加
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办理初、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参加各级
财政部门
组织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办理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信息变更、注册登记,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一项重要途径,希望全市广大会计人员积极接受继续
教育,以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职责。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